解釋是,官員們承諾的更理想化的家庭形式與他們同樣強烈的增強國家和儒學的影響的願望發生了衝突。達成妥協的一個主要潛在原因是中國中心的南移,迫使官員們必須認真對付北方不太常見的做法。北宋的很多名流出自中原,就像很多財富也出自中原一樣。到了南宋,南方當然是中心地區。地方和中央官僚處理特殊案例或打算修訂法律時,用意想不到的方式改變了他們所謂的“中國式”的家庭制度,更多地容忍了宋朝初期的判官輕而易舉否定的東西。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續家庭靠女人延續家庭 5
收養族人以外的親戚
已經把女兒嫁出去、假定將來可以透過兒子延續家庭的父母,會因為兒子突然死掉而變得沒有繼承人。他們可能收養女兒的兒子延續嗣脈。姐妹的或女兒的孩子,看起來比別的異姓親戚更親近;據說共有同樣的“氣”。但是人們也會收養關係更遠的孩子,比如母親或祖母孃家的後代,甚至從與父系沒有血緣關係的妻子的孃家收養孩子。
宋代法律沒有區分同姓族人以外的、或完全沒有親戚關係的養子。法律只規定可以收養3歲或3歲以下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