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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常簡陋的。官員們靠我們今天稱之為“系統化的貪汙”行為來謀生,而這種行為有時變成了敲詐勒索。這是錯綜複雜的私人關係制度必然會出現的伴生物,而每個官員則必須跟他的上司、同僚和下屬保持那樣的關係。在歷史上的官僚體制中,中國式官僚制的突出之點是“勒索”和任人唯親,這是彼此起加強作用的孿生制。頭一套做法是以冠冕堂皇的形式而不是偷偷摸摸搞的。下級官員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照例要饋送上司“禮敬”。這種禮敬的數量同舊中國的所有物價一樣,要依靠個人的關係而定。“勒索制”並不比盛行於中國生活中其他人與人之間的討價還價更加事先有所準備。官員間的外快收人同收入太少的堂信僕役直到不久以前還從每次收付款項中索取的小費比起來,只不過是錢數多些,其性質卻是一樣的。

重用親戚的慣例給“勒索”或“示意”增加了方便,因為它使違反公眾利益的私人勾結更加有恃無恐。甚至經書也讚譽盡心為家、特別是孝順父母的美德,認為這是高於對國家的任何義務的。因此,京城裡依靠各省賦稅供應的朝廷利益就經常同所有官員的各式各樣私人利益發生衝突,因為每個官員都要贍養他的親屬,併為他自己的前途著想。高官通常意味著財富。乾隆皇帝的寵臣和坤,因貪汙及其他罪名,於1799 年被嘉慶皇帝投獄審訊時查出的財產,照當時美國貨幣推算,要值10 億美元以上,這大概是空前絕後的最高記錄了。另一個於1841 年鴉片戰爭時失寵的滿族大臣,經查抄後證明他的財產總計約有425000英畝的田地,價值3000 萬美元的金銀珠寶,以及9O 個錢莊和當鋪的股本。我並不想說,西方人在貪汙受賄的手法上落後,或不那麼高明。然而在中國,直到近代貪汙受賄仍是個公認的慣例,恬不知恥而且肆無忌憚。

人民共和國的龐大新官僚體制,必須以這個傳統為背景來考察。儘管在總的效果上是史無前例的,這個體制仍不能不在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它也面臨著這樣一個由來已久的問題:怎樣使官員們保持朝氣、效率和清廉。

法律

在西方傳統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調節。個人可以求助於法特啪保護,來對抗官員的專擅。我們西方的公民自由權就靠這一點。但是,法律在中國人的生活中並沒有照這個樣子發展,來保護個人的政治權利或經濟地位。公元前3 世紀法家對於法律的早期運用,是作為協助專制政府實行行政統一的工具。以後的漢室仍運用法家的某些做法,如家庭人員的連坐制。這樣,所謂“儒者之國”儘管讚揚孔子及其禮教,也吸收了法家傳統中的一些成分。自此以後這個傳統一直綿延下來,並且不斷地重振聲勢。

研究法律史的現代學者,還剛開始查閱那捲帙浩繁、分支眾多的中國法律文獻。8 世紀大唐律及其後宋、元、明、清各朝律例,尚有待西方學者去進行分析。按照現代以前的任何標準來看,中國法典顯然是自成一格的宏偉鉅作。也同中國社會的許多其他方面一樣,中國舊法制是“非現代”的,然而按其所處的時代環境來看,還不應馬上稱它是“落後”的。早期歐洲觀察者曾對中國人的秉公執法獲有深刻印象。只是到了18 、19 世紀,西方改革了法律和刑律之後,中國才落後了。

然而,另人的法律概念根本不同於西方。它起源於古代中國人對天理(自然秩序)的觀念,認為人的行動必須合乎天理,而統治者的職責是維護這種協調一致。統治者是以懿行美德而不以法律來影響百姓的,所以認為通曉事理的文明人會受這種榜樣和高尚行為規範的指引,而毋需繩以法規。按照這一理論,只有對那些野蠻的、未開化的人,即那些不遵聖賢教導和皇帝榜樣的人,才需要實行懲罰而使其愉服。明正賞罰,在於表明每個人按其身分應採取什麼樣的合乎體統的行動。但在理論上,賞罰總被認為是保證人們循規蹈距的次要手段,其目的是“以罰止罰”。

對中國的這種法律制度,可以試作一些概括。首先,中國人不把法律看作社會生活中來自外界的、絕對的東西;不承認有什麼透過神的啟示而給予人類的“較高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頂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從日常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求助於任何神靈。他並不宣稱他的禮法獲得什麼超自然的認可。他只是拐彎抹角地說這些禮法來自自然領域本身的道德性質來?自這個世界,而並非來自人類無從認識的另一世界。據此,法律條例就只是這道德精神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可供仿效的模範或榜樣,或者是施政或守禮的有效準則。因此,破壞這樣的準則是實際上求得方便的問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