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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有官僚體制通用的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由皇帝親自任命下至縣官的所有官吏。這就使所有官員都體會到他們要仰賴天子皇恩,負有向他個人效忠的義務。另一種方法是輪調官職。很少有官員能在任所留任三年以上,他們至多也只能在一個地方連任六年。通常當一個官員從甲地調往乙地時,他都要路過首都參加陛見,重新與統治者接觸。由此可見,中國官員是在帝國各處流動的一群人,不能紮根於任何單獨一塊地方。為此,他要依靠官話(即北京話)作為官場通用的混合方言。往往一個官員到達新任所時,發現他不懂當地方言,因此只好更加侷限在官署的圈子裡。防止官吏在地方紮根的另一辦法是“迴避制”,按照這個制度,任何人不能在本省當官,以防他對家庭的私情,影響他對朝廷的忠貞。

另一個防止官員權大的習慣做法,是父喪後丁憂三年(實際約25 個月)的規定,在這期間,官員杜門不問世事。正如阿瑟? 韋利所說的,這是“一種‘休息’期,通常發生在一個人官場生涯的中期。這使他有一段進修反省的時期,最後能夠寫出他曾打算撰寫的書也便於他恢復因官場應酬飲食無度而找傷的身體,養息因同時應付妻妾而耗竭的元氣”。

官僚政治的原則一般是使一個官員制約另一官員。這特別是透過共同負責制來實行的。六部各有二尚書,一滿一漢,互相監視。常常在一個人出名之後,派他兼管多職,使他哪個職務也不能完全主持,同時也派許多人去完成同一項任務,使誰也不能完全加以控制。事實上,有時設立許多官署來執行同一職責,透過疊床架屋的辦法,使之互相制約。這種官署重疊和採用共同負責制的結果,使每個官員為各種任務所纏身,而每項任務又都有他人牽涉在內。這有點像幾十個合夥人組成合夥事業,共負無限責任一樣。在這些由許多官員共同負責一項工作而產生的直接制約外,上面還有“都察院”。都察院裡選用了56 名以忠直著稱的御史,分駐在各省的15個道,負責不斷向皇帝上奏有關朝廷與人民利益的一切事務。清初諸帝甚至還發明瞭一種“親展”型的絕密“宮廷奏摺”,欽差以此向皇帝呈送秘密報告,只能由皇帝親自拆閱,閱後的批示也只送交遞呈者本人。這樣,整個官場都有統治者的密報人員。

官僚制度所固有的弊端異常明顯。形式上,所有事情都從底層發動,層層上報到頂上的皇帝去決定,因為各省奏摺都是要送到京城皇帝那裡去的。這樣,較高階的官可對所提建議有選擇轉呈的餘地,而下級官員所提出的創新或沒有先例的意見是既不易上達而又危險的。唯命是從則比較安全,這就易於扼殺下層的主動性。另一方面,最上層那個人的工作效率常因他忙不過來而受不利影響。所有的重要問題都要經他批准。所有的立法和判例都要由皇帝的詔書來制定。現代中國仍受這一傳統之害。

鑑於帝國官僚政府對中國人的整個生活擁有全面的專斷權,人們不免感到驚奇的是,官員人數居然不多,並且相當分散。按編制,京城和各省的文官總數不過九千。武職官員據說只有7500 人左右。當然,此外確有越來越多的編外人員或“候補”官,可派去辦理各種差事而不給實缺。另外還有一大批文案和管事,是中國衙門裡從事繕寫、記錄、商談、送往迎來等不可或缺的。官僚機構中的人手總數,如果把下面的閣人、差役、轎班計算在內,無疑有上百萬人。但是,如果只算有真正官銜,有資格作皇上代表,能採取官方行動並逐級上奏的,我們發現他們人數不多,而且分散各地。據粗略估計,總數至多不會超過3 萬或4 萬“官員”,而他們所治理的卻是一個約有2 億、並在19 世紀中葉可能已增至4 億人口的國家。例如,在九品裡接近下層的七品官中,頭一類官就是縣知事,他負責管30 萬之眾的人口。朝廷官員為數不多的情形反映了這樣的事實,即它是依靠土紳階級在農村領導和主宰農民的,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

政府作為有組織的“貪汙案體”。官僚政治的另一反常現象是它的棒祿微薄。根據官方紅冊,管轄象歐洲各國那樣大的兩省的一名總督從他皇帝主子那裡領到的棒祿,相當於每年300 美元。除這筆名義上的傣祿外,另加一筆領自省庫而不是國庫的較多報酬。對於總督來說,這筆補助薪金(叫“養廉”)相當於每年41000美元。但把所有的收人都加起來,這樣的薪金仍不能初步滿足一名必須延聘大批幕僚和特別助手的官員的需要。

朝廷命官必須對他們治下發生的一切公眾事件負責,但不必對所有公款負責。預算和會計手續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