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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己的宗教儀式、特別是不遵守自己的宗教飲食戒律的時候懷有怎樣的反感。 且引述一個可稱瑣細的例子。 在基督徒的信條和行事中足以招惹回教徒的大恨的莫過於吃豬肉這件事。 在基督徒和歐洲人方面,很少有什麼行動惹起他們這等樸實無飾的唾棄,象回教徒對待這個解餓的特定方式那樣。 首先這當然是對他們的宗教的一個觸犯;但這一點絕不足以解釋他們這種嫌惡的程度和種類,因為酒也是他們的宗教所禁止的,誰若參加飲酒會被全體回教徒指為錯誤,可是卻不象那樣厭惡。 他們對於這“不潔之獸”的肉的厭惡實具有頗象一種本能反感的特殊性質,這不潔的觀念一經徹底浸入情感之中,就會不斷激動著甚至個人習慣絕不拘泥於潔淨的人們,象印度多神教徒那樣強烈表現出的宗教性的不純的情操就是這種本能反感的一個顯例。 現在讓我們設想,有一族人民,其中以回教徒為多數,這多數於是就堅持在本國境內禁吃豬肉;這在回教國當中並不是什麼新奇的事。①試問,這能不能說是公眾意見的道德權威的合

①在這一點上,可舉流居孟買(Bombay)的巴錫族(Parse)的情況作為一個古怪的事例。 巴錫族是波斯拜火教徒的後裔,是一個吃苦耐勞又富有進取精神的部落。當他們為逃避“開利發”

(cal

ph是繼承穆罕默德在政治上和宗教上的統治者的稱號——譯者)的統治離開祖國而跑到西印度時,印度的當局對他們寬容,許他們居住下來,條件是不許吃牛肉。後來那些地區落到回教徒征服者的統治之下,巴錫族又從他們手裡繼續得到恩遇,條件是戒食豬肉。 開頭是為服從權威而遵守的戒律後來竟變成第二天性,巴錫族至今還既戒食牛肉又戒食豬肉。 這樣的雙重戒律雖非他們的宗教所要求,但積久卻變成他們部落的習俗;而習俗在東方就等於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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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

法運用呢?如果不是,為什麼不是?這個吃法對那樣的公眾說來實實在在是背逆的。 他們也的確真誠地認為這是上帝所禁所惡的。 但也不能把這個禁令當作宗教迫害來譴責。 它在起源上也許是宗教性的,但不能說是對宗教的迫害,因為並沒有一個人的宗教規定以吃豬肉為義務。 這樣看來,譴責它的唯一站得住的根據還是,對於個人的趣味嗜好和只關己身的事情,公眾是無須干涉的。再看看距離家門較近的一個事例:在西班牙,若有人不照天主教的樣式來崇拜那至高存在,多數人就認為是重大的不敬,就認為是對他的最高度的觸犯;而且在那裡也沒有其他公開崇拜是合法的。 在全部南歐洲,一個結婚的教士在人們看來不僅是褻瀆宗教,而且是淫蕩逾閒、不成體統、粗野鄙俚、令人嫌惡。 新教徒們對於這些完全真誠的情感以及使用這些情感來反對非天主教的嘗試又是怎樣想呢?如果說人類有理由應當在無關他人利害的事情上干涉彼此的自由,那麼根據什麼原則來排除這類情事而不致陷於自相矛盾呢?誰又還能因為人們要壓制他們認為在上帝和人看來是敗壞名譽的事情而去責難他們呢?在禁止什麼被認為私人不道德的事方面最厲害的情事莫過於這樣做是為了某些人心目中認為邪惡而加以壓制;除非我們願意採取迫害者的邏輯,說我們可以迫害他人因為我們對而他們不能迫害我們因為他們錯,我們就必須小心留意,不要承認一條應用到我們自己身上時就要會認為是十分不公正而引起憤慨的原則。前面舉的幾個事例,還有人可以強詞奪理地反駁說,那些都是在我們這裡不大可能的或有之事;在我國,輿論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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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701

還不至要實施肉食的戒律,還不至因見人們依照其信條或意向有所崇拜以及結婚或不結婚而要實行干涉。 但下面還有一個干涉自由的例子,可絕不能說我們已過其危險期了。 不論在哪裡,例如在新英格蘭以及在共和時代的大不列顛,只要清教徒具有足夠的勢力,他們都曾力圖——而且也有不小的成功——取消一切公眾的以及幾乎一切私人的娛樂,特別是音樂、跳舞、公共遊戲、或者其他以消遣為目的的聚會、以及演劇。 就是現在在我國,也還有不少很大的團體,照他們的道德觀念和宗教觀念說來這些娛樂消遣都是應予譴責的;具有這種情操的這一批人主要屬於中等階級,而這在王國目前的社會情況和政治情況下正是佔上風的勢力,所以他們絕不是不可能早晚有一天在議會中掌握到多數。 現在試想,群體中的其餘部分怎麼會願意讓自己快要到手的娛樂又受到一批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