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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301
除認為這事整個說來是利多於害的榜樣外還別有他種想法,因為這事如果顯露出錯誤的行為,也就顯露出只要對那行為一加公正的譴責就可假定在全數或大多數情事上必定隨件著它的痛苦的或敗壞名譽的後果。在反對公眾干涉純粹私人行為的一切論據當中還有最有力的一點,那就是說,如果公眾真去幹涉,多數的情況是它作了錯的干涉,干涉錯了地方。 在社會道德的問題上,在對他人的義務的問題上,公眾的意見也即壓制的多數的意見雖然常常會錯,大概更常常會是對的;因為在這類問題上他們只需要判斷他們自己的利害,只需要判斷某種行為如任其實行出來將會怎樣影響到自己。 但是在只關個人自身的行為的問題上,若把一個同樣多數的意見作為法律強加於少數,會對會錯大概各居一半;因為在這類情事上,所謂公眾的意見至好也不過是某些人關於他人的善惡禍福的意見;甚至往往連這個都不是,而不過是公眾以完完全全的漠不關心掠過他們所非難的物件的快樂或便利而專去考慮他們自己歡喜怎樣和不歡喜怎樣罷了。 有很多人把他們所厭惡的任何行為看作對自己的一種傷害,憤恨它好象它對於他們的情感是一種暴行。 我們常看到,當一個宗教執迷者被責為蔑視他人的宗教情感時,他總是反唇相譏說,正是他人堅持其可惡的崇拜或信條而蔑視了他的宗教情感。 一個人堅持其意見的情感和另一個人因他堅持那個意見而感到觸怒的情感,這雙方之間是毫無相似之處的,正和竊賊想偷取一個錢袋而物主想保持那個錢袋這兩種慾望毫無相似之處一樣。 一個人的趣味嗜好同他的意見或錢袋一樣,同樣是特別關於個人自己的事情。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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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
何人都容易想象一個理想的公眾,在一切未定的事情上概不過問個人的自由與選擇,只不過要求他們戒免那些早為普遍經驗所禁止的行為方式。 但是,在什麼地方曾看到公眾在其檢查任務上劃定過這樣一個限度呢?公眾又在什麼時候曾操心到所謂普遍經驗呢?實際上,公眾在干涉私人行為時很少想到別的什麼,只不過想到凡不同於它自己的做法或想法是怎樣罪大惡極罷了;而這個判斷標準,經過薄薄的一道化裝,又由90%的道德家和思辨作家當作宗教和哲學的詔諭交給人類。 他們教導說,事物因為它們是對的所以是對的;因為我們感到它們是這樣的。 他們告訴我們,要任我們自己的腦中和心中搜尋行為的法則來束縛我們自己並束縛一切他人。這樣,可憐的公眾還能怎麼辦呢?
只有把這些教誨應用起來,把他們自己私人的善惡之感,假如他們之間是相當一致的話,作為義務性的東西加諸整個世界了。這裡所指出的禍害並非僅僅存在於理論中的禍害。 或許可以指望我在這裡特舉一些事例來說明這個時代和這個國度的公眾怎樣不恰當地把道德法則的性質強賦於它自己所擇取的東西。我不是在專寫一篇關於當前道德情感的錯亂的論文;而這樣一個分量很重的題目顯然又不能以插句表明的方式和例證的辦法來加以討論。 但是為著表明我所主張的原則確實具有嚴肅的實際的重要性,而我並不是在防禦假想的災禍,舉些例項還是必要的。 不難以豐富的事例表明,擴充套件所謂道德警察的界限不到侵及最無疑義的個人合法自由不止,這乃是整個人類最普遍的自然傾向之一。作為第一個事例,讓我們想一想人們在看到他人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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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501
意見與自己的不同、不奉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