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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候不能把這種干涉解釋成為正當。 在許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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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71

中,個人在追求一個合法目標時,必不可免地因而也就合法地要引起他人的痛苦或損失,或者截去他人有理由希望得到的好處。 這種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往往發生於壞的社會制度,只要那制度存在一天就一天無法避免;但還有一些則是在不論什麼制度之下也不可避免的。 譬如說,誰在一個人浮於事的職業上或在一次大家競試的考選中取得了成功,誰在競取一個共同要求的物件中超越他人而得中選,他就不免從他人的損失中,從他人的白費努力和失望中,收穫到利益。但是大家普通都承認,為著人類的普遍利益,還以聽任人們就以這種結果去追求他們的目標而不加以阻止為較好。 換句話說,社會對於那些失望的競爭者,並不承認他們在法律方面或道德方面享有免除這類痛苦的權利;社會也不感到有使命要予以干涉,只有在成功者使用了不能為普遍利益所容許的方法如欺詐、背信和強力等方法的時候才是例外。再看,貿易乃是一種社會行動。 誰只要從事於向公眾出售不論什麼樣的貨物,誰就做了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一般的利益有影響的事,因而他的行為在原則上也就進入社會管轄的範圍。 正因為這樣,所以一度曾有人主張,政府有義務在所有被認為重要的情事上限定商品價格並規定製造程式。 但是現在,經過一段長期鬥爭之後,大家才認識到,要做到價廉而物美,最有效的辦法還是讓生產者和銷售者都完全自由,而以購買者可以隨意到處選購的同等自由作為對他們的唯一制約。 這就是所謂自由貿易的教義;這教義和本文所主張的個人自由的原則是建立在各不相同但同等堅實的根據上的。對貿易的限制以及對以貿易為目的的生產的限制誠然都是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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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

束,而凡是拘束,正因它是拘束,就必是罪惡;但是該項拘束只是專對那部分應由社會予以拘束的行為發生影響,若說有錯,只是因為它們並沒有真正產生有待它們產生的結果。既然個人自由的原則並無涉於自由貿易的教義,所以這原則也無涉於大多數有關那個教義的限制的問題:例如要防止借摻雜辦法進行欺詐的行為可以允許公眾有多少控制,又如工廠中的衛生預防措施或危險作業工人的保護辦法可以強使廠主實行到什麼程度等問題。 這類問題若說是涉及自由問題,那也只能說到,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聽憑人們自己去總比對他們加以控制好一些。 至於為著那些目的而要對人們有所控制,這在原則上誰也不能否認其為合法。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干涉貿易的問題在本質上就是自由問題,象上文剛剛提到的梅恩省禁酒法,象禁止對中國輸入鴉片,象禁止出售毒藥,總之,凡目標在於使人們不可能得到或難於得到某一貨物的干涉都屬於這一類。 這類干涉可以反對之處,不在它們侵犯了生產者或銷售者的自由,而在它們侵犯了購買者的自由。在上面的幾個例子當中,限制出售毒藥一事又引出一個新的問題,就是所謂警察職能的恰當限度的問題,也就是要問,為防止犯罪或事故可以侵犯自由到什麼程度而不失為合法。 無疑,政府的不容爭辯的職能之一是採取步騾以防止犯罪於未發之前,正如它要偵查和懲罰犯罪於既成之後。但是,這種預防性職能比懲罰性職能遠遠更易妄被濫用以致傷及自由,因為人們行動的合法自由幾乎沒有任何一處不容被表述為而且被公平地表述為增加了這樣或那樣過失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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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91

可是,一個公共權威或者甚至一個私人如果看到有人顯然在準備進行一項犯罪,他們並非只可坐視罪行做成,而是可以干涉防止。 假如毒藥的購買或使用是除為犯謀殺罪行外便無其他目的,那麼禁止它的製造和銷售就是合法的。 可是,人們之需要毒藥還可以不僅為了無辜的目的而且為了有用的目的,而限制則不能施加於那方面的情事而無礙於這方面的情事。 再看,防止事故也是公共權威分所當有的職司。 不論是一位公務人員或者是任何一個人,如果看見有人要走上一座已經確知不保安全的橋樑,而又來不及警告他這個危險,他們可以將他抓回,這不算真侵犯了他的自由;因為自由在於一個人做他所要做的事,而這個人並不要掉在河裡。可是,有時一個禍患還沒有確實性而只有危險性,除本人自己外便沒有人能夠判斷他的動機是否足夠促使他冒險一試,在這種情事中,我想人們對他(除非他是一個小孩,或者是一時神經錯亂,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