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成之,樂歌之。’於是遂封叔虞於唐。唐在河、汾之東,方百里,故曰唐叔虞。”這個典故引起我對中國土地制度的一些聯想。
太史公這段話敘述了兩次土地流轉。一次是透過戰爭的形式,“唐”這塊地方被周王室收回去;一次是成王與弟弟兩個小孩過家家,假戲成真,透過分封的形式,又把這塊土地給了唐叔虞。
如果用現代法律的、經濟的眼光來分析這段史實,晉祠所在的這塊土地的流轉究竟是所有權轉移,還是使用權或是其他權的轉移?用武力搶奪固然是財產轉移的一種非常古老的形式,而分封也很古老,它屬於哪一類財產轉移?
我想是不是可以將成王封唐叔看成一次贈予的行為?成王的戲言,是一種贈予的口頭合同,而桐葉代替珪成為雙方履約的憑證。這一贈予合同的內容和履行,是有著禮制的嚴格規範。《漢書•;地理志》說:“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成王封叔虞為第一等“公”,所以封地是方圓百里。而接受贈予是有附加條件的,即諸侯必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