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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子、男五十里。”成王封叔虞為第一等“公”,所以封地是方圓百里。而接受贈予是有附加條件的,即諸侯必須定期向王室上貢,王室受到戰爭威脅時,諸侯要起兵勤王。所以春秋戰國時,楚國貢包茅不入,齊國帶頭提議伐楚;周幽王能烽火戲諸侯,以博寵妃褒姒一笑。

那麼,由此能不能說在周朝就真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詩經•小雅•北山》)?周朝版圖內的所有田土、山川、灘塗等等都是周天子的私有財產,他有任意處置權?一般人是這樣認為的,海外史學家唐德剛也說,周朝封建之時(此封建非我們常說的五大社會形態之一的“封建社會”),“土地屬於天子或諸侯,大貴族可以將土地‘封’與小貴族,但不得買賣,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晚清七十年•自序:告別帝制五千年》)。但另一位研究土地制度非常有成效的史學家趙儷生則認為遠古的周朝,還沒有後世那麼純粹的土地國有制或土地私有制,他說:“井田制到頭來只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貴族所有制的混合體。”(《中國土地制度史論要》)他認為周天子裂土封侯,“遠遠不是像後世那樣按清楚不移的頃畝分授,而是極其粗略地按‘族’的居地劃線(如‘少昊之墟’、‘殷墟’、‘有閻之土’、‘相土之東都’等)。由此可見,當時土地的‘王有’、‘君有’或者‘國有’,很大程度是名義上的,而實質則仍然屬於一個古老的共同體”(《有關井田制的一些辨析》)。

唐、趙兩先生的論點,我比較認同趙先生所說。具體對照“桐葉封地”這段史實,我們就發現,封地的界線也是很模糊的。“河、汾之東”究竟指哪些地方?汾河從南向北流,在新絳拐了彎變成由東向西,在河津注入黃河。那麼字面上的理解,“河、分汾之東”則是汾河以東、風陵渡至河津黃河段以東到太行山以西這片廣袤的地區,何止方圓百里?可見經濟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在內必然受制於生產力水平和技術。也就是說成王只能粗略地將一塊封地送給弟弟,不可能將田畝、人口登記造冊,產權明晰、數目清楚、界線明確地將土地所有權轉移給唐叔。自然不可能按照現代產權制度的概念去理解,認為封地內所有的土地都是唐叔虞的,只能是象徵意義上屬於他。比如,在那些被晉國君主又轉手賜給貴族的“公田”之外,小老百姓在荒涼的地方自己開墾一小片“私田”究竟屬於誰的呢?《詩經》、《左傳》中不乏“公田”、“私田”的並行記載,《孟子》中說道周朝井田制盛行時,“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土地所有權真正公私分明應當在秦漢廢封建、置郡縣以後,趙儷生把漢代的土地所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土地大量私有、土地小量私有”三種狀態,若從所有制來說,也就是公有、私有兩種並存,這應當是兩千多年來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中宗族集體擁有少量的族田、墳山,但這種集體所有本質上是私有。

那麼此階段土地流轉有哪幾種形式呢?憑藉手中的暴力非法或合法搶奪,仍然是重要的方式,比如政權沒收私人土地。同時也有封贈,當然不是周朝那種模糊的土地、人口捆綁在一起的贈送,而是田畝比較精確地授田給農民,或者獎賞給大臣。另外一種常見的土地流轉形式就是買賣。

自從秦漢土地國有和土地私有之間界線分明以後,朝廷當然不可能像周朝那樣分封了,一個人透過買賣得來的土地憑什麼被皇帝賜封給另一個人?那麼朝廷要賜封土地或授田,只有兩種途徑。一是戰爭過後人口大量死亡,土地大量閒置,可以將這種無主地收為國有,然後再行分配或賞賜;二是利用政權的力量沒收大量土地歸朝廷所有。也就是說,在承認私人能擁有土地的前提下,一個政權並不自然擁有土地,他只能先“化私為公”,然後才可能再“化公為私”。比如朱元璋將大富翁沈萬山找個理由充軍,沈家大量的動產、不動產歸朝廷沒收,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

一旦承認土地可以私有,中國曆朝歷代憑藉政權的力量來主導、左右土地流轉是一件很艱難的事情。為緩和社會矛盾,抑制土地兼併可能引起動盪;同樣,朝廷要想大量賜給功臣宗室土地,也不是很容易的。明朝萬曆帝寵幸鄭貴妃所生的第三子朱常洵,而不喜歡長子朱常洛,在大臣的苦諫下才很不情願地立長子為太子,封第三子為福王。鄭貴妃和福王要求得到補償,請求賜田四萬頃,最後討價還價變成兩萬頃,這依然是個驚人的數目。周天子能把河、汾以東的土地給弟弟,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