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的男子。韋阿大長相醜陋,容貌清秀的阿雲心中很不樂意,便趁其晚上獨自就寢于田舍之時帶刀去殺他。
因阿雲力氣小,十餘刀未能將其砍死,只斷其一指。案發後,官府抓不著兇手,便懷疑是阿雲所為,將她抓起來審問,在將要動用刑訊時,阿雲全盤招供。
表明上看只是個傷人案,卻有謀殺未遂的成分在內。宋朝的法律規定很明晰,以及古代的禮法情況下,兩個當事人之間有特殊關係,使得這個案件就更為複雜了。
《宋刑統》有明確規定,謀殺親夫屬於惡逆,是十惡不赦的死罪。同時訂婚和案件發生時,是阿雲母親的守孝期,屬於不孝,在講究忠孝的古代,這無疑是非常嚴重的罪名。
如果以這兩條罪名判決,阿雲必死無疑。但登州知州許遵是個仁善之人,不忍阿雲一個弱女子就此慘死。認為阿雲與韋阿大隻是訂婚,並未成親,故而不存在謀殺親夫一說。同時認定阿雲是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死罪是可以免除的
案件上報後,審刑院、大理寺卻以違律為婚、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死刑。但許遵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此案經刑部複核後,奏請皇帝裁決。最後,皇帝趙頊特頒敕令,免除了阿雲死罪。
事情到這裡也不算不上什麼,可是刑部不接受,拒不執行。恰好此時,登州知州許遵調任大理寺任職,便堅持己見,認為阿雲不應予以重判。監察御史裡行錢顗隨即上書,彈劾許遵判案不公,案件再次交由聖裁。
皇帝趙頊很是無奈,只得將案件交給翰林學士商討,於是乎司馬光和王安石兩人參與進來,一個普通的案件就變成了綿延許久的朝堂激辯。
根據《宋刑統》規定,謀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司馬光即以此條為法律依據,將《宋刑統·名例》中所注:“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一條中的“因”,解釋為數罪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在犯為盜、劫囚、略賣人之類的罪的同時又殺傷人的,適用自首並免除上述之罪。顯然,這裡並不包括“謀殺已傷之罪”。因此認定,阿雲還是應該判死罪!
偏巧熙寧元年七月皇帝下發過一道詔書:“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這與《宋刑統》中的規定產生了衝突。許遵、王安石等人認為,應以詔旨中的所稱作為量刑時加以考慮的情節,才能公正處理此案。按律斷刑顯然對阿雲之獄的量刑過重,應當從輕發落。
雙方各持己見,已然吵了數月之久,並且一直持續發酵,牽涉愈發的廣泛。誰也不曾想到,一個小女子在大宋朝引發了一場軒然大波瀾
第六十七章 有客來訪
林昭先去了趟鴻臚寺交待一番,換了便裝便直接回江南居去了。
汴京的街市人來人往,熙熙攘攘,有些擁堵,林昭只得策馬緩行。身後跟著一輛馬車,裡面一個婦人抱著完顏阿骨打,小傢伙現在已經改名顏固。
這孩子沒了母親,在遼東時一直喝著牛羊乳。到了雄州之後,林昭便尋了一位在水災中失去孩子的婦人來做乳母,負責照顧小傢伙。
白龍在遼國都是一等一的神駿良駒,在缺少馬匹的宋朝就更了不得了。走在街市之上,凡是懂馬尚武之人無不駐足回頭,多看兩眼,驚歎羨慕之聲不絕於耳。
甚至街市兩旁的酒樓上都有人探頭出來,遠遠觀看,頗有點轟動效應。
“發生何事?如此熱鬧!”一處酒樓的雅間裡,一個錦衣華服的少年見此情景,不由疑惑。
“小爺,有人騎馬而過,通體雪白,四蹄健壯,頗為神駿,是難得一見的良駒啊!”隨從殲細的聲音在視窗響起。
“哦?”少年是個愛馬之人,一聽頓時大為好奇,起身來到窗邊。一眼瞧見林昭胯下的白龍,眼中頓時異彩連連,讚歎道:“果然良駒,甚至不比大哥的坐騎差多少,想不到民間竟有如此好馬”
看著少年欣賞嚮往的目光,隨從拍馬屁道:“小爺若是喜歡,不若買過來就是了啊,入冬以來,大娘娘賞賜不少,購買一匹馬綽綽有餘。”
“唉,對啊!”少年頓時一喜,旋即又神色黯淡道:“錢財自然不缺,只是對方若是愛馬之人,未必願意割愛啊!”
隨從道:“多給些錢財就是了,以小爺你的身份、面子,想必那人不會,也不敢拒絕。”
少年思索片刻,點頭道:“好,你且跟上去看看,打聽清楚此人身份,家居何處?然後再去約談對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