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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部分

帳之間,虛存戶口”。唐初確立的均田制、戶籍制等制度已經被嚴重侵蝕,幾近形同虛設,開天盛世光環之下的王朝國家統治實際上已是危機四伏。

“安史之亂”爆發後,朝廷帝制集權遭到重大削弱,“遠近異法,內外異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賣之,天下紛紛,遂相兼併”,土地買賣兼併行為更加恣肆。寶應元年四月,代宗頒《禁富戶吞併敕》有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逃散,莫不由茲。”大曆四年十一月,代宗頒制又云:“急賦暴徵,日益煩重,加以水旱相乘,歲非豐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貴。又宿豪大猾,橫恣侵漁,致有半價倍稱,分田劫假。於是棄田宅,鬻子孫,蕩然逋散,轉徙就食,行者甚眾。”憤然指責“殷富之家、官吏”、“宿豪大猾”等貴富集團的侵吞兼併及其對下層百姓造成的嚴重危害。但是,這些詔敕形同具文,貴富集團“橫恣侵漁”,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根本不放在眼裡。當時,權相元載在長安城南,“膏腴別墅,連疆接畛,凡數十所”。其中一所別墅,“以奴主務,自稱郎將,怙勢縱暴,租賦未嘗入官”。權宦魚朝恩在通化門外有一田莊,“連城帶郭,林沼臺榭,形勝第一”。佛寺、道觀田莊也異常膨脹,“凡京畿之豐田美利,多歸於寺觀,吏不能制”。

貴富集團持續的猖獗的土地兼併攫奪無法得到根本遏制,最終徹底瓦解了均田農戶經濟和國家均田制、戶籍制以及租庸調製。德宗建中元年,朝廷被迫廢棄均田制,實際上承認了土地買賣和兼併積聚的合法性。在此之後,貴富集團的土地兼併積聚進入了毫無羈絆的發展階段,規模巨大的田莊大量湧現,土地資源所有在社會上下階層之間的差距更加巨大,貧富分化猶同天壤。德宗貞元十年,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對當時情形有所概述:“今制度弛紊,疆理墮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稅。貧富懸絕,乃至於斯。厚斂促徵,皆甚公賦。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

李曜深知,陸贄所言絕非虛辭,因為他在中書省案卷之中就看見過記載,說在德宗時,在淮南,“廬江劇部,號為難理,強家佔田,而寠人無告”,在浙江西道,“上田沃土,多歸豪強”。

進入憲宗朝,貴富集團田莊經濟的惡性特徵更加突出地呈現出來:一是繼續猖獗地兼併積聚土地,不斷加劇資源佔有上的巨大懸殊和貧富分化。二是繼續殘酷地壓榨奴役貧苦百姓,轉嫁賦稅,使社會矛盾、階級矛盾持續激化。三是貴富集團擁有了巨量田產財富,卻千方百計地逃避兩稅,脫離國家稅收徵管,成為遊離於朝廷控制之外的經濟實體。

中書省裡對這些情況的記載也很多。譬如憲宗元和三年,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策有云:“今疆畛相接,半為豪家;流庸無依,率是編戶。”李翱說兩稅法確立後,“及茲三十年,百姓土田為有力者所並,三分逾一其初矣”。元和年間,被貶為永州司馬的柳宗元,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中說:“夫弊政之大,莫若賄賂行而徵賦亂。苟然,則貧者無資以求於吏,所謂有貧之實而不得貧之名;富者操其贏以市於吏,則無富之名而有富之實。貧者愈困餓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橫侈泰而無所忌今富者稅益少,貧者不免於捃拾以輸縣官,其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將服役而奴使之,多與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勞苦,或減除其稅,則富者以戶獨免,而貧者以受役,卒輸其二三與半焉。是澤不下流,而人無所告訴,其為不安亦大矣!”

沈亞之也說:“今自謀叛以來,農勞而兵逸,其租稅所出之名不一,猾吏撓之,後期而輸者則鞭體出血。故豪農得以蠹,奸賈倍之,而美地農產盡歸奸豪。益其地、資其利而賦歲以薄矣;失其產者,吏督以不奉而賦歲以重,是以割姻愛、棄墳井,亡之他鄉而不顧。亡者之賦又均焉,故農夫蠶婦蓬徙塵走於天下,而道死者多矣。由是商益豪而農益敗,錢益貴而粟益輕也。”

李曜在此前為“新儒論”而研究韓愈、柳宗元時,還看見記載說元和十四、五年期間,韓愈擔任袁州刺史,檢責出典貼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者七百餘人。韓愈就此說:“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責州界內,得七百三十一人,並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貼,漸以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