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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部分

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範,它是國家領導者一切行為的標準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週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孔子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

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禮”不斷的發生著改變和調整,“禮”這個概念賦予的內容,幾乎已經涉及到人與人之間的一切道德準則。長期以來,中國封建社會以“禮”治國,“禮”不僅是約束人心的道德準則,而且亦具有某些法律上效應。違背了“禮”,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也要受到禮法的制裁。

曾國藩處於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新舊之交的那個時期,曾國藩深刻地認識到“禮”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範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他把“禮”定位為“仁”的道德實踐,而使它與法律漸漸分開。在曾國藩時代,“禮”與“法”不分的時代漸漸過去。“禮”作為道德上規範可從源頭控制犯罪,而法律則是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對害群之馬予以懲罰。因此,曾國藩一方面強調以“禮”化人,另一方面又強調“以法治國”。在世風日下,犯罪日多的末世,曾國藩提出用“嚴刑峻法”的辦法來達到以法治吏、以法治民、以法治訟的目的,從而實現仁義治天下,他認為,透過這種禮法結合的方法與手段,必然會出現“仁政”,使天下真正大治。

在曾國藩那裡,“禮”可治本,“法”可治表,但是要想實現以禮治國,就必須發揮法律的作用,以保證的“禮”的順利實行。如何實現這一目的呢?那就必須保證法律的公正和嚴明。曾國藩曾說:“用法從嚴,並不是沒有條律,不像屠夫殺豬那樣,而是‘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厲之事,期於死者無怨,生者知警,而後寸心乃安’。”也就是說,要從嚴而適當,恰如其分。“賞一人而天下勸,刑一人而天下怨。”但要達到這一美好理想,執法者就必須要嚴格要求自己。自己不但要公正,還須透明。在曾國藩看來,“心不公明,則雖有良法百條,行之全失本意。心誠公明,則法所未備者,臨時可增新法,以期便民。”在這裡,曾國藩要執法者以高標準要求自己,所以他又說:“任法不如任人”。

對於執法者不能公正、公平對待案子而造成的冤獄和累訟,曾國藩心中非常厭惡。他說,冤獄太多,民氣難伸。他在刑部任職期間,京控、上控的案件,每年奏結數十案,諮結數百案。冤獄積累過多,必然導致反覆拖拉,並且牽連無辜,這必然使得老百姓痛苦不堪。

對於冤獄與累訟,曾國藩不光給予了痛斥,還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與克服了這種情況的再次發生。首先是嚴禁私自關押犯人。他曾出榜明確告知官吏與百姓:“以後管押犯人、證人,本州縣必須立牌,以告知他人。待到情況查清楚後予以釋放時,也一樣要立牌曉示,讓他人知曉。”從這裡不難看出,曾國藩要求執法者在執法、行法過程中,必須做到公開公正,光明正大,以避免執法者以權謀私和違法亂紀的現象發生。

再次,是提倡原始儒學的民本思想,實踐儒家的愛民主張。

孔子說:“仁者,愛人”。孔子儒學的核心是“仁”,而“仁”就是“愛人”的意思,從孔子的“仁愛”,到曾子的“親民”,再到孟子“民貴君輕”的民本思想,是一脈相承的。孔子說了,只有愛遍及眾生,才算接近了“仁”(泛愛眾而親仁)。

曾國藩說,養民是為民,做官也是為民,當官不為民著想,那是我深惡痛絕的。為民不是一句空話,不是一曲愛民歌,不是做幾件事情擺擺樣子,而是要真心實意地愛,愛字中間有一個“心”字,所以愛民就要出於“真心”。

在給曾國荃的一封信中,曾國藩說:大抵與士兵和百姓交往,只要真心實意地愛護他們,就可以得到他們的諒解。

“愛民”,曾國藩在給沅弟的家書中屢次提及,而且做得也好。他語重心長地對沅弟說:“弟在軍中,望常以愛民誠懇之意,庶勝則可以立功,敗亦不至造孽。當此大亂之世,吾輩立身行間,最容造孽,亦最易積德。”他曾做《勸誡營官四條》,其中第一條是“禁騷擾以安民”。還作《愛民歌》,在軍隊中廣為傳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