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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部分

間的糧食販運完全有利可圖。在此價格水平上,糧食販運距離還可擴充套件:80×100+6X+80×100×1/30+(30×100+6X+80×100×1/30)×2/10

X≈581裡。

若當時從禹城縣販米至330裡外的青州,百斗的經營成本C=45×100+330×6+80×100×1/30=6847文,即每鬥68文。其中,購糧成本佔經營成本的66%,運費約佔29%。若取利十分之二,在青州至少要以每鬥82文的價格出售。而青州實際糧價是每鬥80文,獲利雖少,兩地間的糧食販運可以進行。

這些計算結果是驚人的——至少足以震驚李曜這個“後人”。

有唐一代,糧食陸路長途販運並未超越漢代“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的水平。就他掌握的資料計算,正常年景、正常糧價水平時,糧食陸路販運的最遠距離一般不超過600裡。在這個範圍之內,糧價差每增加10文,陸運里程隨之延長100裡左右。特殊情況下,如某地因災荒糧價較高,它處仍然豐收,則陸路販運距離可能超出800裡。然而,若考慮其他成本因素以及鬥米的實際重量遠在6.25斤之上,陸路長途販運距離還要縮短。其實他所有計算,還未把糧食陸路販運中的其它各項費用計在經營成本之內,如邸直、食宿費、給牙人的費用、過稅等。若加上這些支出,經營成本勢必還要增加,隨之而來的是陸路販運距離的縮短。

透過這些計算,李曜知道唐代糧食販運的經營成本直接決定糧食陸路販運的距離。其中,若兩地相距不到500裡,購糧成本因其約佔總成本的一半以上而起主要作用;超過500裡,則因運輸成本佔總成本的一半,運輸成本取代購糧成本的地位起主要制約作用。可見,若要使糧食陸路販運距離延長,除提高買賣兩地之間糧價差外,最重要的舉措應當是改善陸運條件,降低運費,進而降低經營成本。這在中國古代的許多地區往往難於實現,而李曜覺得非常有必要在這方面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去弄。

其實剛才他得出的結論還可作一反證。由於糧食的陸路調運受官私運輸費用的制約有客觀的距離限制,為了備荒救災,所以朝廷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依賴市場調配功能,而是設法就近建立倉貯(包括義倉和常平倉),就地賑貸。若倉貯不足,往往採取任災民逐食他鄉的辦法。

如貞觀初年,因國無儲積,加之自京師及河東、河南、隴右,饑饉尤甚,一匹絹才得一斗米。百姓雖東西逐食,莫不自安。貞觀三年,關中豐孰鹹自歸鄉。總章三年,天下40餘州旱及霜蟲,百姓飢乏,詔令任往諸州逐食。永淳元年,以年飢,關內諸府兵,令於鄧、綏等州就谷。不僅百姓就食,高宗自己亦常率百官住東都就糧,玄宗也曾數幸東都,以就貯積。而且就食地區廣闊,朝廷甚至允許河南、河北百姓往淮南、江南逐食。安史之亂後,因關中米貴,衣冠士庶,頗亦出城。山南劍南,道路相望,村坊市肆,與蜀人雜居。其知合斗儲,皆求地蜀人。這都是人流動代替物流協的作法。

即使物流動,其流動範圍亦很有限。如貞觀七年,山東、河南13州大水,朝廷遣使賑恤。高宗永徽二年詔,其遭蟲水處有貧乏者,得以正、義倉賑貸。開元二十一年,京師飢,詔出太倉米200萬石賑給。到了後期,朝廷在京師屢出太倉米賤糶,在河南府出含嘉倉米出糶,在其它地區如鄭、滑、定、越等州則中以當處義倉斛鬥賑給。總之,在唐代,即使是凶荒年景各價極高,由於陸路運輸成本太高,糧食流通範圍亦未見擴大,朝廷倉糧流通也僅限於各州郡、城鎮範圍內。災歉之際,長途流動的多是人而非物。換言之,超越千里的糧食長途販運只在順流而下的水路和朝廷不計成本的水陸結合的漕運才可實現。

既然運送不能實現,那麼糧食生意就只能就地來做,而軍隊一旦出征,所耗費的糧食更是驚人。這就是為何有了李曜掌握的河東軍械監之後,李克用遇到一次大旱,就立刻變得缺糧的原因了。李曜再怎麼了得,除非完全不計成本四處排程,才能勉為其難不使糧食匱乏,否則的話,也只能眼睜睜看著旱情爆發之處糧價飛漲。

而且李克用這些年打仗就沒停過,那個消耗又豈是玩笑?

想到這裡,李曜捏了捏眉心,道:“除了這些之外,陸運司馳道的規劃某也已然批准了,河中七州之間的官道都要重新整修,修成馳道,要求是暴雨不斷路。待馳道修成,河中諸州之間的糧食調撥便要輕鬆許多,至於河東方面,待河中修完,看看成效,再決定是否照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