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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者中最引人注意的一個部門。京城的都察院有110 名御史,此外,各部也都設有相應的監察機構。御史們往往由較為年輕而且品行端方的下級官員充任。通常侮年一次派他們到各省督查司法和禮儀、錢糧與庫校並受理官員們的報呈和百姓的申訴。他們有權面見皇帝,彈勸其他官員或指責皇帝本人(這往往要冒一定的風險),因此權力很大,但任滿九年後大多調職外任,所以他們也與普通官員一樣要看皇帝的喜怒行事。“御史”一職既非終身職務,又有“批逆鱗”的危險,這些“皇帝的耳目”實際上與普通官員沒有什麼區別,他們同樣關心頭頂上的烏紗,同樣依賴上級對自己政績的評價,有時也不免收取賄賂或受到其他官員的威逼利誘。明清兩代的這種三分結構與近代國民黨和共產黨的政權頗有相類之處。自1928 年以來,中國的統治機構一直是由黨、政、軍這3 部分組成,執政黨好比當年的皇帝,與軍政各級機構平行的黨的各級機構則起著類似古代都察院或御史臺的作用。這種中國式的“二三頭政治”並非美國式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我們不妨稱之為“統治的平衡”:軍隊保證了政權,民政部門開展政府工作,而紀檢部門(還有宦官)則監督各項法令的執行。明朝時全國分為巧個省,後來到清朝時發展為18 個省。省下設了159 個府、234 個州及1 171 個縣(清朝時發展到283 個州及1470 個縣)。根據迴避制度,地方各級長官均不得由本省人擔任,以防詢私舞弊等事件發生。地方官員由下而上分別為知縣、知州和知府。再往上為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都指揮使司。這樣各省和京師一樣分別由行政、軍事、監察三大機構組成,而各省的總督或巡撫則作高階地方長官而總攬協成一省的事務。另外,省級政府亦受到巡按(由監察御史出任)的監督。

明朝軍隊是從太祖時期的“衛”發展而來的。每衛5600人,下分5 部,由職業軍人組成。1393 年,兵部下設493 衛,隸屬五軍都督府,分駐中亞邊疆、沿海、大運河洽線及京師等戰略重地:這樣,“衛”成了獨眾於地方政府的戍軍。在役軍人的職位是葉襲的,並目.分配有田地,士兵可以自耕自食:但在一個缺乏尚武精神的社會中,這支空前龐大的軍隊也象遼、金、元時的軍隊一樣,漸漸失去了戰鬥力:。

各省的行政機關和朝廷一樣在草創之後漸漸定型。如“道臺”衙門即是一例。道臺起初只是分管地方食鹽專賣、治安、風俗、治水等事務的官職,但到後來便成為省以下、府或州以上的高階行政長官,“道”也成了一種介乎“省”、.‘州”之間的行政區劃。巡按制度也是這樣。當初朝廷委派監察御史到某一地區檢查當地的行政情況,以此來整頓吏治,提高行政效率。明代中葉以後,便產生了“巡按”一職,其權與總督相體,通常負責管理兩省的事務。

土地、人民與稅收

明朝對土地和人民加強了控制,將全國土地和人口情況都詳細地登記在冊。根據1393 年的戶簿檔案,當時人口已達1000萬戶,計6000萬人。這一數字與漢朝人口大致持平。由於這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統計,1393 年時的中國人口可能是這個數字的兩倍。1393 年的土地檔案表明當時有耕地1 。 29 億英畝,還不到近代土地使用面積的一半。各處土地均按土質、肥力分類,並以此收取不同的賦稅。

明代賦稅制度襲用8 世紀時的兩稅法,分夏秋二次( 8 月與9 月)收取去冬早夏及夏秋收割的糧食(特別是長江流域的水稻)二另外政府也壟斷了茶葉和食鹽的買賣。明代繼續發行紙幣,但同時規定紙幣不能兌換成銅錢或銀錠,因此紙幣變得一文不值而不得不於1450 年廢止使用。

明朝將各戶分為3 、5 、9 個不等的檔次,規定每戶必須按登記在冊的16 至60歲男丁的人數服各項勞役,其中一種為負責當地的賦稅及公共建設,即所謂裡甲制。理論上,每l00戶為一“裡”(村),各里中的10 戶大族監督其餘百戶的年度勞役(“甲”)。一般每戶大族負責10 戶人家,以10 年為一週期。因此,“裡甲”制度便與“保甲”制度有些不盡相同的地方。另外一種需要男子的制度是到衙門應差辦事。其他型別的勞役,如戍衛邊鎮、保衛地方等等,亦不在少數。

明代的法律制度也在前代的基礎上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並於1397 年首次公佈了行政法與刑法。

不過以今天的眼光來看,明初的統治仍然只停留在表面。當時統治者自詡有權組織、控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