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春節期間,《羊城晚報》曾以此種方式報道過幾宗新聞事件,很受讀者的歡迎;1996年春,朱德付在當時的《南方日報》上也以此種方式報道了江西胡雪梅事件,曾轟動一時;1997年1月,《南方都市報》改為日報時,在朱德付的精心策劃下,推出了記者譚智良的長篇新聞連載《變性麗人的情愛悲歌》,成為都市報的重拳作品,後來這個欄目成為《南方都市報》的經典欄目之一,譚智良也成為當時國內都市報中第一個開辦新聞連載專欄的記者。由於新聞連載的採訪比一般的新聞更需要記者深入挖掘,採訪時間長,寫作技巧較高,花費的精力和心血也更多,所以不是一般的記者所能駕馭的。我在都市報期間,曾發表過兩次新聞連載,這宗活人變“死人”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看到我的這篇新聞連載後,湖北、山東的幾家都市報均向我約稿。1999年3月4日,當時在全國發行量最大的都市報——《華西都市報》以《“死人還魂”討公道》為大標題,在特稿部以整版篇幅刊載了此稿。
曾傳耀的案子開庭後,令人頗感蹊蹺的是,當他多次跑到江城區法院探詢有關判決結果時,對方不是躲躲閃閃,就是支支吾吾。直到他從律師方面已明確獲悉,判決結果早已於10月8日出來
1999年12月16日,地處南海邊緣的廣東陽江市經受了少見的寒冷之後,氣溫終於由3℃升為10℃上。這天,我又一次來到了陽江市,對曾傳耀夫婦離奇“死亡”之事進行深入調查。也就是在這一天,經過長達3年多的風雨磨礪,滿身風霜的曾傳耀老人終於透過正當途徑拿到了本應早於兩月前送達到他手中的這份姍姍來遲的民事判決書。當他吃力地用顫抖的雙手,固執而堅決地在這份早已於1999年10月8日就已出具的(1999)城民初字第232號的陽江市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籤上“1999年12月16日收籤”字樣時,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像個孩子似的忍不住當眾縱聲大哭起來,辛酸的淚水很快就將面前這份與其訴訟請求相差甚遠的判決書沾溼。那上面的判決結果如下:被告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區分局、陽江市司法局在本判決生效後10天內分別書面向原告曾傳耀、許秀英賠禮道歉,內容由本院稽核;被告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區分局、陽江市司法局在本判決生效後十天內賠償20000元給原告曾傳耀、許秀英;被告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區分局、陽江市司法局對上述款項相互負連帶責任;本案受理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
老人氣呼呼地告訴我,就是這份與他的訴訟請求相差甚遠的判決書,他也是花費了很大周折才好不容易得到的。當時,他又一次跑到江城法院索要判決書時,有關工作人員經請示領導後,才極不情願地拿了出來,但對方再三要求曾傳耀在判決書上籤上:“1999年10月簽收,被滿腔憤怒的老人斷然拒絕,隨後,他在上面鄭重地簽上了收到這份民事判決書的確切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在冬日略帶寒意的海風吹拂下,老人本來就瘦弱的身子更顯得弱不禁風。拿著這份判決書,儘管一審法院已判決自己勝訴,但滿身滄桑的曾傳耀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他認為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太低,有失公正;原判的2萬元數額尚未涉及到連帶賠償責任。1999年12月29日,他又憤然向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依法維護原告提出的賠償20萬元的訴訟請求。頗令人費解的是,2000年1月5日,被告之一的陽江司法局、陽江公證處、江城區公安分局和城東派出所亦不服一審判決,同時向陽江中級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撤消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
曾的代理律師指出,一審法院原判的2萬元數額尚未涉及到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兩被上訴人均為國家行政機關,是地方執法部門,卻知法犯法。兩被上訴人的錯誤行為,不僅使兩上訴人身心遭受重大損失,更直接導致了其價值30餘萬元的房產遭受嚴重損失。作為兩被上訴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應連帶賠償上訴人的有關損失。區區2萬元的判決,何以賠償上訴人所遭受重大的精神損失和房產損失呢?
2000年7月10日,我從京城又一次來到了陽江。這已是我第三次來陽江了。這時我正在由北京一家中央報紙做採訪部主任和首席記者,主持著一個法制專欄。雖身在北京,但我一直關注著曾傳耀的案情。
幾天前,當我得知曾傳耀的上訴案即將在陽江市中級人民公開開庭審理時,作為獨家披露此案並一直關注案情進展的記者,我對後面的結果極為關注。所以儘管路途遙遠,但我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