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人口約5。4億,農業人口姑且計為4。5億,可耕地大約14億畝,地主400萬戶,且地主佔地36%,人數佔農業人口5%,則等於地主共佔耕地約5億畝,地主總人口2250萬左右。結果是地主戶均佔地125畝,人均佔地22畝。這還沒有減去少數軍閥大地主、公有地和外國人所佔土地,如果減去這幾項土地,哪怕我們只是計算400萬戶地主中1%,即4萬戶大地主人均佔地上千畝,則99%的地主佔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畝上下。
要說明中國絕大多數的地主,都只是一些小地主,單純依靠上述辦法進行分析,是不夠的。因此,我們這裡需要進一步利用各種研究成果和當年的調查資料,做更具體一點的說明。
首先來看**的一則調查分析。毛1930年對江西尋烏農村調查後得出這樣的結論:“以地主全數為一百,則大地主(租五百石以上)佔百分之一,中地主(租二百石以上的)佔百分之十九,小地主佔百分之八十。大地主人數很少,在全縣不顯特別作用。”'19
趙岡利用明清政府各省地籍統計資料詳盡說明了中國土地佔有趨於分散的情況,並對比了清代與民國年間河北大地主的佔地資料,論證了1930年代上半期河北各縣境內土地集中程度,還不如清代。他所舉的資料顯示,1930年代華北453個村落中三分之二找不到大地主,最大的地主戶擁有的田產還不滿200畝。在蘇南4縣11個村莊中,地權分散到地主戶數竟大大多於佃戶的戶數,每戶地主佔地一兩畝的情況已見怪不怪。比較而言,“南方地主比華北的地主沒落得更快,安徽及浙江的土地冊檔顯示,各地的最大業主佔田都在百畝以下。”'20
史志宏利用1930年代和1950年代多次對河北清苑縣11個村的調查,指出:這11個村地主戶均佔地約為當地總戶均佔地水平的5倍;而人均佔地則僅為畝,約為總人均佔地水平的3。7倍。作者指出:“考慮到當時低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畝產糧食僅幾十公斤),這樣的佔地規模差不多就是能夠成為地主或富農的最低土地數量了。事實是,這11個村也確實沒有什麼大地主,家裡有幾百畝地就是當地的大地主了。多數地主的土地都在200畝以下,不少人還不及百畝。”'21
黃道炫對東南地區土地佔有情況的研究也顯示,“東南地區乃至長江三角洲集中佔有巨大規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佔有數十畝土地的中小地主佔絕大多數”。如福建南平縣地主佔地最多,人均畝;浙、皖、閩、蘇南235個縣略次,地主人均佔地畝;浙江76個縣再次,地主人均佔地7。96畝;福建66個縣又次,地主人均佔地7。47畝;浙江東陽區8個村,地主人均佔地僅3。918畝;福建古田、福州鼓山、沙縣3縣,地主人均佔地更只有2。
從日本人當年在中國所做的一些農村調查資料當中,也不難了解到這種情況。上述趙岡對華北453個村和蘇南11個村的統計資料,就來自於滿鐵。滿鐵的調查機構還對河南彰德縣在村地主和不在村地主有過一個詳細的調查。該調查顯示,作為袁世凱的老家,他一度確曾擁有過數千畝土地,但早已在馮玉祥佔領河南時被沒收充公。其他大地主因戰亂也不復存在。在彰德農村中,在村地主明顯地表現為兩頭小,中間大,即一頭是極少數擁有200畝以上土地的較大地主,一頭是隻有10畝左右土地的細小地主,大量的則是有著幾十畝土地的小地主。而不在村地主,除極少數外,絕大多數都住在彰德縣城10裡範圍內。他們所有土地多者三四十畝,少者二三十畝,甚或一二十畝。因為土地較少,因此他們中一些人往往會與佃戶一同租佃更多的土地共同經營。'23同樣,日本天津駐屯軍司令部冀東地區農村實態調查班當年對密雲、平谷、遵化、玉田、臨榆、樂亭6縣25個村的調查也顯示,那裡的土地往往非常分散,大土地所有者極少,自耕農往往超過農戶的一半以上,幾乎很少有純粹的地主。因為土地過少,一些農戶既出租土地,又不得不自耕,'24
類似的調查統計在其他地方也很多。在西南,呂平登曾在1930年代初期透過對四川省農村的深入研究,斷定四川土地正日趨集中,軍閥官僚正在形成一個擁有巨量土地的新興的大地主階級,舊的中小地主階層及農民中間階層之消失不可避免。'25但將近20年後的1950年底,**西南局有關機構對3000餘住蓉地主的調查卻顯示,雖然確有佔地成千上萬畝的大地主,如劉文輝、劉文彩、劉湘、潘文華等,但佔地500畝以上者其實只有120餘戶,能夠佔地上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