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懲罰,受罰者不再是那個教會的一員。
在解決了上面這些問題之後,下面就讓我們來探討一下這種寬容責任的適用範圍有多大及其對每個人的要求是什麼。
首先,我認為,任何教會都決不會因為寬容責任而容納那種屢經勸告仍執意違反教會法規的人。因為這是教會的條件,也是教會的一項契約;如果容忍這種違法行為而不加任何責罰,教會便會立即解體。儘管如此,在所有這類場合下都必須注意:在宣佈和執行革除教籍的決定時,不得對被除名者使用粗魯的語言或行動,使他們的身體或財產以任何方式蒙受損失。因為(如前文經常談及的)一切強制性權力只屬於官長,任何個人除非為了反對非正義暴行而進行自衛,任何時候都不得使用暴力。革除教籍沒有、也不可能剝奪被除名者先前佔有的任何世俗財產。所有這些東西均屬於公民政府,並受官長的保護。革除教籍權力只包括:宣佈教會關於革除教籍的決定,從而斷絕教會與被開除者之間的關係;關係一經斷絕,被開除者便不能參加教會對其成員開放的某些活動,因為這些活動任何人不得以公民權利參加。教會牧師在舉行聖餐禮時,不再發給被開除者麵包和酒,是因為這些東西是用別人的錢買來的,所以這樣做並不侵害他的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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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31
利。
其次,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為他人屬於另一教會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權利的享受。他作為一個人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以及作為一個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權,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些並不是宗教事務。無論他是基督徒,還是異教徒,都不得對他使用暴力或予以傷害。不,我們不能僅僅滿足於為伸張正義而採取的狹隘措施,還必須以仁愛、慈善和自由作為補充。這是福音書所指示的,理性所引導的,也是我們生而具有的自然身份要求於我們的。如果有誰從正路誤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並未有損於你。因此,你既然相信他將要在來世受罰,也就無須在今生的事情方面對他懲罰。
我所說的關於在宗教方面持不同見解的私人之間互相寬容的看法,依我的理解,也適用於具體的教會。它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也和私人之間的關係一樣:任何教會無權管轄其他教會,即使官長(象有時出現的情形那樣)恰巧屬於這個或那個教會時,亦無例外。因為公民政府不能授予教會以新的權利,教會也不能授權予公民政府;無論官長加入或脫離某個教會,教會依然和過去一樣,是一個自由的、自願的團體。
它既不因官長的加入而獲得劍的權力,也不因官長的退出而喪失其教導權和革除教籍權。
這是一個自發教會的不變的、根本的權利,即它有權開除任何違反其教規的會員;但教會不能因接納任何新會員而取得對非會員的管轄權。因之,所有教會均象私人之間的關係一樣,永遠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準則,而不得以任何藉口謀求超越或統治對方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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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論宗教寬容
為把事情說得更加明白,我們不妨舉個例子。讓我們以同在君士坦丁堡的亞美尼亞教會和加爾文教會為例。誰能因為二者之間由於在教義和禮儀上有所不同,而說一個教會有權剝奪另一教會會員的財產和自由(如我們在有些地方所見到的那樣)
,同時讓土耳其人站在一旁幸災樂禍地觀看基督教徒之間彼此互相殘酷虐待呢?但是即令假設它們之中的某一方有權虐待另一方,我便要問:這種權力應當屬於哪一方?
又是基於什麼樣的權利呢?無疑,人們會回答說,正統的教會擁有管轄謬誤的或異端的教會的權利。可是,這種似是而非的大話等於什麼也沒說。因為每個教會對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統的,而對其他教會則是謬誤的或異端的。一個教會不論相信什麼,它都認作是真理,並把與之相反的稱為謬誤。因此,這兩個教會在關於教義的真理性和禮儀的純潔性的爭端中,雙方都處於同等的地位;不論在君士坦丁堡或世界的其他地方,都找不到一位法官,可以根據他的裁決來解決這場爭端。
這類問題的裁決和對謬誤一方的懲罰,只能屬於萬人之上的最高法官①。。。與此同時,讓那些人們深刻反省一下:當他們粗野、傲慢地虐待那些並不從屬於他們、而是別的主人之奴僕的人們時,即令不是在他們的謬誤之上,也定然是在其傲慢之上又增添了不義行為,他們這樣做是犯了多麼窮兇極惡的惡行呀!
不僅如此,進一步說,假使事態能夠表明爭議雙方之中的某一方是正確的,正統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