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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都遵守這些法規的話,是決然不能維繫一起而無不立即散夥的。比如,聚會的時間和地點須取得一致;入會與退會的原則須建立;以及成員等級的區分和正規程式的保持等諸如此類的事,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指明的,既然會員們結成的這個教會是絕對自由和自發的,因此,其立法權必然不會一致同意授權的人。

或許有人會提出反對,認為任何一個團體,除非它有一個主教或長老,其權威是直接導源於使徒們本身,經過綿延不斷的繼承交遞,一直延續到當今的主持者,否則便不能說它是一個真正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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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論宗教寬容

對此我要回答:首先,請他們出示那份教令,說明基督確曾向他的教會頒佈過那項法律。而且,在這種事關重大的問題上,如果我要求所出示的教令,其詞句必須是明確而肯定的,請任何人不要認為我態度不恭。因為基督曾明確向我們應許:(《馬太福音》第18章第20節)

,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只要是奉他的名聚會,那裡就有他在他們當中。

這段話的含義與上述看法似乎正好相反。這樣的聚會作為一個真正的教會來說是否還缺少點什麼必要的東西,請您們去考慮。我認為,這對於靈魂拯救來說再也不缺什麼東西了,對於達到我們的目的也完全足夠了。

其次,我提請人們注意:即令在那些強調某一級教職必須神授和教職應當蟬聯的人們當中,也存有巨大分歧。正是他們彼此間的分歧促使我們不得不慎重考慮。而這樣的結果將使我們有自由去選擇我們經過考慮認為是較滿意的說法。

最後,倘若我有自由加入一個教會,而在這個教會里我確信,那些為救人靈魂所必須的事能夠得以實現的話,我便可同意他們的看法,即他們可以有自己的教會主持者,而且這個人是在他們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經過長時間繼承蟬聯的方法確立的。那樣,各方面的人均可享有教會的自由,誰都不再有強加於自己的立法者,而是由人們自己來選擇立法者。

但是,既然人們對純正的教會那樣關心,這裡我想順便向他們問一聲:倘若規定入會條件應包括並且只包括象聖靈在《聖經》裡所明確宣佈的、對於靈魂拯救所必須的那些東西,不是更適合基督的教會嗎?我請問:這比人們把自己隨心所欲的解釋強加於人,似乎只有他們具有神的權威,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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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11

利用所謂教會法規,把《聖經》裡從未提及或至少沒有明確規誡的東西宣佈為信徒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不是更適合基督的教會嗎?對於那些為了教會的目的而對基督為了永生加以擯棄的東西提出要求的人們說來,也許他們果真能夠建立起一個適合他們自己的主張和利益的教會來。但是,我不懂得這種不是按照基督的例律建立起來的、並把基督有朝一日要納入天國的人排斥在外的教會,怎樣能夠稱為基督的教會?

不過,這個地方不是不研究純正教會標誌的適當場合。我只是想提醒那些一本正經地為他們自己的教會法令而辯護的人們,以及那些不斷地高聲叫喊“教會!”

“教會!”

,就象以弗所銀匠叫賣自己打製的月亮神銀器一樣的人們。我要提醒他們注意:福音書迭次宣佈,基督的真正門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說基督的教會應當去迫害別人,甚至以火和劍來強迫人們接受它的信仰和教義,這卻是我在《新約》的任何章節裡永遠無法找到的。

如前所述,教會的宗旨是共同禮拜上帝,並以此為手段求得永生。因之,它的一切規定應當有助於這個目的,教會的全部法規也應以此為限。教會不應、也不能受理任何有關公民的或世俗財產的事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行使強力。因為強制權完全屬於官長,對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權都屬於官長的管轄權。

但是,這裡可能要問:如果教會法規竟因此而毫無強制性的權力,那它又要靠什麼樣的手段來建立呢?

我的回答是:必須透過與事物本質相適合的手段來建立。至於那些外表上對法規的確認和遵守,如果並非出於內心的贊同和堅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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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論宗教寬容

完全無用的和無益的。使教會會員忠於職守的唯一手段是規勸、訓誡和勉勵。如果經過這些手段仍不能使違反者改邪歸正,那就沒有別的辦法可循,只好將這種沒有希望挽救的頑固者逐出教會。這是教會最大的、也是最後的一項權威。對於被開除者,教會除與之斷絕關係外,不能再進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