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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策劃,到籌集兩百萬元資金,到挑選、確定執行人,到聯絡、購買各種假證件,只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在這樣短的時間內要完成這樣大的工作量,幾乎不可能。即使能做到,這種大規模的籌資和突發性的人員變動也不可能沒有一點痕跡。

再者,假設幕後人是宋一坤,他的動機是什麼?要知道,雲陽公司的前景非常可觀,其長遠效益決非騙局的利益可比較,沒有理由將這樣好的形勢斷送掉。況且,夏英傑出名、出國,他們有自己的公司和事業,有文化層次很高的社會活動,沒有必要去鋌而走險。

更重要的是,宋一坤沒有兩百萬元的資金條件,沒有執行人的人員條件。

於是,宋一坤被排除嫌疑。

於是,偵查工作陷人僵滯。

專案組重新對案情進行研究,認為這場騙局中有兩個現象不容忽視——

一、冒名劉東陽的人出現的時間與具備策劃騙局條件的時間相比較,前者的時間明顯超前,這可能說明,在方子云還沒有徵尋投資商之前,詐騙組織已經存在了。

二、騙局是在合法經營利益高於詐騙利益條件下收場的,從策劃者利益驅動的心理分析,不符合邏輯,這其中一定有非常特殊的原因。

因此,專案組大膽提出了這樣一種假設:

策劃者是一個專業詐騙集團,具備資金、人員、組織等一系列運作條件,有豐富的金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詐騙經驗和系

統的策劃能力,專門在社會上物色適合詐騙的物件,一旦發現便能迅速捕捉目標實施詐騙,而不需要任何籌集資金,選配人員,製做證件等前期準備工作。方子云的專案被策劃者選中完全是一種偶然性,因為這個專案具備了策劃者預先設定的某些條件。

策劃者在雲陽公司發展前景看好的情況下收場,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擔心投資人的身份由假到真、由黑變白的過渡當中出現差錯,前功盡棄,所以不得已而為之。二、詐騙的運作資金可能是挪用公款,有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