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3日,曹鳳英向武漢市江岸區法院起訴,狀告李冰侵權。
住房糾紛鬧到法庭,曹鳳英一家人翹首等待著法院的公正判決。
有一天,曹鳳英見到區法院審判員、本案的主審法官徐斌的字條,要她去一趟法院。
見了面,徐斌熱情地說:“太婆,你的官司贏了。你撤訴吧。”曹太婆對法律程式不瞭解,正在猶豫。徐斌說,“我跟您請的何善堯律師講一下吧。他拿起話筒,對著電話筒喊了半天話,最後說,何律師也同意撤訴,你籤個字吧。
只參加過掃盲班的曹鳳英見何律師都同意了,以為官司贏了撤訴是應該的,便非常認真地寫上了自己的名字,並按照徐斌要求按了個大紅手印。
1993年11月29日,曹鳳英接到江岸區法院球場街法庭一紙民事裁定書:曹鳳英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現曹鳳英申請自願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撤訴申請,本案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曹鳳英承擔。
曹鳳英這才知道,自己稀裡糊塗上了圈套。
本案的另一位主角是李冰,女,1963年12月生,某音樂學院教師。
有一次李冰偶爾得知30號房主去世多年,便編造祖母李琴英是此房東劉慶年妻子的謊言,串通有關人員出具假證明,到公證部門辦了5個公證書,又憑這些公證書到房地產部門領到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
直到被曹鳳英告到法庭,李冰才知道房子的合法繼承人在紅安縣,謊言不攻自破。
在法官徐斌啟發下,李冰又生一計,把“祖母是劉慶年妻子”改為“父親是劉慶年養子”。
1993年,李冰三下紅安,以1。6萬元誘使劉慶年、劉志德的繼承人提供偽證,在李準備好的材料上簽名按手印。
李冰又透過多種關係將其父檔案徹底改寫。有關“法律手續”準備好後,李冰向江岸區法院球場街法庭起訴,要求曹鳳英騰退住房。
法庭上,何善堯律師接過證據一看,立即指出這是一份假檔案。然而,法官徐斌明知道李冰向法庭提供的是偽證,卻予以認可。1995年,江岸區法院做出判決,認定房屋產權歸李冰所有,要求曹家6個月內騰退房子。
經過幾個回合法庭較量之後,這一不算複雜的產權糾紛案件逐漸形成兩大陣營,一方面是曹鳳英一家、一直代理此案的何善堯律師、長興后街32號原住戶朱維新;另一方是李冰及有關人員。雙方展開了持久的官司拉鋸戰。
1995年6月21日,曹鳳英不服江岸區法院一審判決,以該房屋產權不屬於李冰所有為主要理由,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996年3月22日,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曹鳳英等上訴人承擔。
5年官司,5次失敗。明知道李冰的證據是假的,居然每次都變成了真的。曹鳳英怎麼能夠咽得下這口氣?
曠日持久的官司讓本不富裕的曹鳳英一家精疲力盡。5次連敗,曹家幾乎陷入絕境。有人洩了氣:“我們還是認命吧,這官司沒有打頭了。”但是,曹鳳英流著淚對兒女說:“只要是共產黨的天下,假的就是真不了。這官司我一個人也要打下去。”
申訴無門之時,曹鳳英毅然走進了武漢市檢察院,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1996年5月,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由轄屬的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查辦。
曹鳳英一到江岸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便訴說滿腹冤屈,並控告審判人員向訴訟當事人索要財物。民行科的林永康科長和吳和全副科長聽罷曹的申訴,又仔細審查申訴理由和相關證據,不由得心生疑竇:這座訟爭的二層樓房的產權到底該歸誰?是歸現居住紅安縣的徐鳳鳴,還是勝訴方李冰?曹鳳英難道不是產權所有人?為什麼屢告屢挫仍不罷休呢?法院將產權判給李冰,是法官枉法裁判所致,還是合法繼承所得?
一系列的問號在他們腦際徘徊。於是,院方決定迅即立案展開調查。
武漢市、江岸區兩審法院前後4個判決均以江岸區房地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而江岸區房地局又是以江岸區公證處(94)岸證字第5014號、第5015號為據頒發該房“兩證”的。兩位經驗豐富的老科長,仔細斟酌,決定先從兩個公證書入手。
5月初,兩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