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到至正三年擔任中書省參知政事、左丞長達八年,對元朝制度應該說是瞭如指掌。他所說的“遵成憲以治所屬”及“報可而後行”,顯然與“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許氏任宰執時朝廷對行省的職權規定。換言之,迄許有壬擔任宰執的順帝朝前期,大多數行省官並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憲以治所屬”,“中書報可而後行”。
至正十一年,情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一年,韓山童等領導的紅巾軍起義爆發,元統治者不得不對行省官的權力作出重要的調整。王褘《送申巡檢之官序》臼:“至正十一年,海內多故,天子命勳舊大臣行中書省以鎮外服,且以為去朝廷遠,事有機速,不可律於常制,稟命而行。凡軍旅、錢糧、銓選之事,一聽其便宜行之。蓋今行中書,其位尊任重,視古方岳”。據此,“稟命而行”是至正十一年以前行省官的“常制”;“凡軍旅、錢糧、銓選之事,一聽其便宜行之”,乃是至正十一年後為鎮壓紅巾軍起義的非常之制。當時,擁有便宜行事權的行省長官,可以“承製”自行委任行省參知政事、都轉運使等三品以上要職。明初人所云元行省權重之弊,很可能是針對至正十一年行省官普遍擁有的便宜行事權而言的。據《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以後獲得便宜行事之權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鄰直班、淮南行省平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