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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部分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以後獲得便宜行事之權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鄰直班、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兒不花、江浙行省左丞左答納失裡、湖廣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木兒、四川行省平章政事八失忽都、四川行省平章玉樞虎兒吐華、江浙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爾、江西行省平章火你赤等。於此,人們很容易聯想起世祖至元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阿里別、左丞崔斌因專擅被誅的情形。這與順帝至正十一年後的行省官“便宜行事”,恰形成鮮明對照。而且還能幫助我們洞察“稟命而行”的常制與“便宜行事”的非常之制的興替、嬗變關係。

綜觀上述情節,行省之權大而不專,確實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權力結構上的基本屬性。

權大而不專,還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使命的減弱和向地方割據勢力的轉化。這對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極有意義的。漢唐以來,中央政府派出控馭各地或監察都縣的刺史、都督、節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誤,逐漸走向反面,最終轉化為地方分權割據勢力。元行省卻沒有重蹈兩漢刺史、魏晉都督、唐節度使的覆轍。這無疑應主要歸功於行省本身權大而不專的機制。

(四)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

洪紱說,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省區即軍區”,“皆為軍事控制區域,各擁相當軍需資源;藉以供養駐軍,鎮壓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維持**統治與剝削”。錢穆說,元行省是“一個極不合理的制度”,“行中書省就是一個行動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駐在這個地方來管事。如是則地方絕無權,權只在中央”;“這種行省設施,實際上並不是為了行政方便,而是為了軍事控制”。顯而易見,前人對元行省制多有微詞和針砭。

需要指出,洪紱把元行省制視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的看法是荒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後所建立的地方軍政制度,屬於多民族統一國家內部的產物,與入侵外國的殖民活動無涉。況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設定了嶺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紱的說法,蒙古本土豈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孫的“殖民地”了嗎?!

毋庸諱言,元朝統治者設定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確實是“以武力維持**統治與剝削”。確實是“為了軍事控制”。但是誰曾料到,元統治者出於軍事控制目的而創設的行省,卻引出綿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權新模式。所以,我們對元行省制歷史作用的評價,就不應拘泥或侷限於“軍事控制”、“軍事鎮壓”的初衷,而應從更大的時空範圍去探索分析其歷史根源和複雜背景。

我們認為,評價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必須著眼於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過程。從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帶來的中央集權模式來自蒙元統治者對帝國疆域軍事控制的偶然行為,實際上其背後又隱藏著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發展歷程的必然抉擇。

迄兩宋,古代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主要採用地方分權和郡縣制中央集權兩種模式。這兩種模式“以一個否定另一個”,螺旋式發展。如果說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為天下共主與諸侯藩屏四方,是一個鬆散的封建大一統,那麼,春秋戰國諸侯爭霸及兼併就是對夏商西周體制的否定。秦統一後,實行極端中央集權,以郡縣統制各地,嬴姓皇族無尺寸之封,“一尊京師而威服天下”,又是對春秋戰國諸侯紛爭的否定。此前後聯絡的三形態,恰形成第一個“正一反一合”階段。

兩漢郡國並行,對秦極端中央集權既有繼承,又有變通。但魏晉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佔有為基礎的方鎮都督分權或區域性割據,又是對秦漢郡縣制中央集權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權的州縣、府兵、科舉等體制,又是對魏晉南北朝地方分權割據的否定。自秦漢始前後聯絡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構成第二個“正一反一合”階段。

唐後期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是郡縣制地方權力結構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亂後,藩鎮節度使軍事、財政、行政、監察諸權在握,可以自募軍士,可以佔有“送使”等賦稅,也可以節制“支郡”,自闢官吏。河朔等鎮還能自行擁立主帥。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所造成的內輕外重,顯然是對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權體制的否定。兩宋一反唐後期藩鎮割據之道而行之,立足於收權,而且頗為徹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錢穀”、削其支郡、“稍奪其權”,又以路轉運、提刑、常平、安撫四監司為工具收奪州縣諸權和監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統治者承襲兩宋制度,繼續實行收奪州縣官府事權和儘可能集中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