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所云,當為春秋時期的齊國。也就是說,當時齊國的最高畝產可以達到每畝十石。以吳承洛先生之《中國度量衡史》,戰國之“石”與“斛”接近,大體一百二十斤,每斤約合當代市斤六兩到八兩之間。依此大體推算,當時的畝產量最高可達當代重量的五六百斤至八九百斤之間!這一生產力水平,在整個自然經濟時代,一直沒有實質性突破。同樣依據上述三史,秦帝國時期中國墾田大體已達到八百二十七萬頃。由於人口的不確定,我們不能確知當時的人均耕地數字。但是,每人佔有耕地至少在數十畝至百畝之間無疑,大大超出今日數量。如此歷史條件下,戰國與秦帝國時期的經濟總量已經遠遠超過了夏商周三代,其稅率的提高無疑是必然的。
然則,秦帝國時代的田稅率究竟有多高,沒有帝國原典史料可查。董仲舒的數字,也沒有明確指認自己的史料依據。董列出的田稅率是“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依據當代經濟理念分析,董仲舒的這個數字不是國家“稅率”,而是傭耕戶的地租率。其實際所指,是如陳勝那般“耕豪民之田”的傭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顯然不懂經濟,將地租率硬說成國家稅率,使秦帝國時代的田稅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還是無意,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後世將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當成了歷史事實,當成了真理性質的史料依據。
就歷史事實而論,交租之後的經濟邏輯是:國家以地畝數量徵收田稅,只向地主徵收,不針對傭耕者徵稅。之所以不針對傭耕者,有兩個原因:其一,傭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傭耕者不是地主;其二,傭耕者是流動的,若以傭耕者為基數徵稅,固然可以避免歷代都大為頭疼的“漏田”現象,然在事實上卻極難操作。所以,傭耕者向地主繳租,國家再從地主之手以登記核定的田數徵稅,是從戰國時代開始一直延續兩千餘年的田稅法則。唯其如此,此後的經濟邏輯很清楚:傭耕者的一半產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應該繳納的田稅。而地主不可能將糧食全部交稅,而沒有了自家的儲存。是故,秦帝國的田稅只能比“什五稅”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國家與地主平分,也徵收地主田租的一半為田稅。如此,則田稅率為十分之二點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為,秦帝國不可能將自己的社會根基階層搜刮淨盡。
第二則,再說人口鹽鐵稅率。
人頭稅乃春秋戰國生髮,夏商周三代本來就沒有,說它“二十倍於古”,是沒有任何可比意義的。人頭稅之輕重,只能以當時民眾的承受程度為評判標準。而史料所記載的人口稅指控,除了秦末歷史謊言的“頭會箕斂”的誇張形容,再無蹤跡可尋。
所謂鹽鐵之利,在“九貢九賦”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沒有,至少沒有鐵。即或有鹽利,肯定也極低。因為,三代鹽業很不發達,不可能徵收重稅。故此,說秦時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無論是就實際收入的絕對數量而言,還是就稅率而言,也幾乎沒有任何可比意義。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於古”泛指整個商業稅,則更見荒誕。戰國至秦帝國時期的商業大為發達,七大戰國皆有商業大都會。齊市臨淄、魏市大梁、秦市咸陽、楚市陳城、趙市邯鄲、燕市薊城、韓市新鄭。七大都會之外,七國尚各有發達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齊東即墨、魏北安邑、楚東南之江東吳越、秦西南之蜀中、趙北之胡市等等。其時之市場規模與關市收入,遠遠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說商業稅“二十倍於古”,只怕還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眾自由商事活動規模很小,而國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規模固定。總體上說,三代商市根本無法與《史記·貨殖列傳》所記載的戰國秦時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業稅之比同樣沒有意義。
第三則,再說徭役徵發。
以董說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為基數,三十倍於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舉了這九十日的大體構成:“月為更卒”,每年要有一個月給縣裡做工;“復為正一歲”,再給郡裡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邏輯,按照歷代史家的註釋,這裡的“一歲”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總計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攤出工。第三項“屯戍一歲”,每人一生中要給國家一次性守邊一年。對董仲舒的分項說法,《史記》註解引師古之說,替董仲舒解釋雲:“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所謂率計,便是大體計算之意。顯然,這一歸納沒有說明一個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長時段的徭役,而只依據大體計算而籠統指斥“三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