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高舉法律之劍,執政黨領導者率先垂範。他們結合國情,制定了嚴密、完整的法律法規制度,使治理腐敗有法可依,嚴格執法,“刑可上大夫”,促使政府官員廉潔自律,建立了一個誠實廉潔高效的政府機構。
李光耀強調指出:國家興旺的關鍵就是要有一個廉潔的政府。政府官員保持廉潔和獻身精神,是政府牢固的基礎。李光耀把廉政建設納入國家法制軌道。新加坡政府頒佈的《反貪汙法》的最大特點是嚴密、詳細、明確,有相當強的操作性,這一方面可以使執法人員能迅速公正地斷案,另一方面又使犯罪分子無空可鑽。另一大特點是對“貪汙” 定義範圍寬,懲罰嚴厲。“貪汙” 包括任何以金錢和非金錢形式表現的利益、好處;法律規定,控方一旦證明被告生活闊氣,超過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擁有同收入不相稱的財產,法庭就可以以此作為被告已經受賄的佐證。被指控者如果澄清不了“多餘” 的財富從何而來,這部分“多餘”的財富就可以當作貪汙的證據而受到指控。貪汙者除被罰款外,還可被判刑;違法犯罪人職位越高,處罰越重。
公務員必須遵守財產申報制度。每年7月1 日,公務員必須向所屬部門呈報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財產和收入情況。在審查中,如果發現其財產來源不明,貪汙調查局就要進行調查。一旦查到證據,即送法院處理。財產申報以後,如果有增長,必須說明增長的原因。如果說明不了,即視為貪汙。隱瞞財產不報的也要判刑。
對於公職人員接受禮品的問題,政府規定更嚴格。通常情況下,政府官員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有商品價值的饋贈,如果情況特殊,無法拒絕,當事人必須將所接受的禮品立即交給負責處理禮品的主管官員。主管官員定期拍賣這些禮品,接受禮品的人可以優先購買,拍賣所得上繳國庫。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所有參加社會工作的人員,包括政府公務員、企業職員、一般工人等,都必須參加公積金制度。主要內容是:職工按每個月工資的20%扣交公積金,政府和企業也按該職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積金,每個職工可享有相當於月薪40%的公積金。工作時間越久,積蓄越多、據統計,高階公務員到55歲退休時,公積金總額大約有80…90萬新元,相當於人民幣400…500萬元。如果在職廉潔奉公,沒有貪汙腐敗和違法行為,退休後,全家生活富裕,安居樂業。但按照新加坡法律規定,凡有貪汙受賄等違法行為者,一律全部撤銷其公積金。在如此嚴厲法律面前,有幾個敢冒此風險因貪小便宜去吃大虧的。
新加坡嚴密的懲治腐敗制度,對公務員發揮了三個方面的震懾作用:一是恐懼名譽和地位的喪失;二是恐懼個人人身自由的喪失;三是恐懼個人既得利益的喪失。從而形成“不敢貪” 的巨大壓力和心理約束,達到遏制腐敗的目的。
新加坡反腐敗成效顯著,被賦予廣泛特別權力的貪汙行為調查局功不可沒。貪汙行為調查局是一個獨立行使職權的治貪機構。它直屬總理辦公室,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它的特別權力包括:
貪汙行為調查局局長和特別調查員,可以不用辦理逮捕證便可逮捕涉嫌貪汙受賄者、以及被指控並掌握可靠證據和被懷疑已觸犯《反貪汙法》條款有關者;調查局局長和特別調查員無需公訴人的命令,便可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權力和警方偵察調查的有關特別權力來調查貪汙受賄罪;
有權入室搜查,沒收被認為是贓物或其他罪證的任何銀行存款、股票或銀行保管箱等;
有權進入各部門、機構,要求其官員、僱員及其他任何人提供任何內部資料、材料;
要求涉嫌貪汙受賄者對其合法收入以外的財產說明來源,不能作合理解釋的,有權將其提交法院判罪。
貪汙行為調查局還有一項特殊的權力,那就是行為跟蹤。對於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新進的工作人員,貪汙行為調查局有權暗中派人跟蹤,調查他們的日常行動。行為跟蹤制度能夠及時地清除不法分子,從而有效地維護國家工作人員清正廉潔的形象。雖然有人對此特權提出異議,但新加坡領導人認為,防止國家被少數敗類所腐蝕則是首要問題。
以上新加坡的這些嚴密、詳細、明確、有相當強操作性的反腐敗方法,我們為什麼不能施行?這種樣板,我們為什麼不借鑑?人民能夠諒解失誤,但絕不會同情腐敗!政權如非要體現自己胸懷的博大,給腐敗者退職金將其辭退,總算是仁至義盡了吧?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