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y@義)。。:鵝叫的聲音。
(25)《太平御覽》八六三引《論衡》文,“外”後有“來”字,可從。
(26)以上事參見《孟子·滕文公下》。
【譯文】
匡章說:“陳仲子難道不真是個廉潔的人嗎?他住在於陵,三天沒有吃東西,耳朵聽不見,眼睛看不見。井上有個李子,被金龜子的幼蟲吃去大半,他爬過去,拿來吃了。咬了三口,然後耳朵才聽得見,眼睛才看得見。”孟子說:“在齊國的人士中,我就認為陳仲子是首屈一指的!即使這樣,陳仲子怎麼能算廉潔呢?要推廣陳仲子的操行,那只有使人成為蚯蚓然後才能辦到。因為蚯蚓在地上吃乾土,在地下飲泉水。而陳仲子住的房子,是伯夷建造的,還是盜蹠建造的呢?吃的糧食,是伯夷種的,還是盜蹠種的呢?這是不可能知道的。”匡章說:“這有什麼關係呢!他親手編草鞋,妻子搓麻練麻,用這些來換房子和糧食。”孟子說:“陳仲子,是齊國的貴族世家,他的哥哥陳戴,在蓋地的俸祿有萬鍾。他認為哥哥的俸祿是不義的俸祿,就不肯吃;認為哥哥的房子是不義的房子,就不肯住。迴避哥哥,離開母親,住在於陵。有一天他回家,碰上有人送他哥哥一隻活著的鵝,他皺著眉說:‘怎麼要這。。。。叫的東西幹什麼?’後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這隻鵝,拿來給他吃。他哥哥正好從外邊來到家,說:‘這是。。。。叫的肉。’他於是出去吐掉了。因為是母親的東西不吃,由於是妻子的東西就吃;因為是哥哥的房子不住,由於是於陵地方的房子就住。這還能算是把自己的操行推廣到所有的同類事物中去嗎?像陳仲子這樣的人,只有變成了蚯蚓,然後才能成為推廣他的操行到各個方面去的人啊。”
【原文】
30·21夫孟子之非仲子也,不得仲子之短矣。仲子之怪鵝如吐之者(1),豈為“在母不食”乎(2)?乃先譴鵝曰:“惡用。。。。者為哉?”他日,其母殺以食之,其兄曰:“是。。。。之肉。”仲子恥負前言,即吐而出之。而兄不告,則不吐;不吐,則是食於母也。謂之“在母則不食”,失其意矣。使仲子執不食於母,鵝膳至,不當食也。今既食之,知其為鵝,怪而吐之,故仲子之吐鵝也,恥食不合己志之物也,非負親親之恩而欲勿母食也。
【註釋】
(1)如:通“而”。
(2)“母”後疑奪一“則”字。下有“謂之‘在母則不食’”,可證。
【譯文】
孟子指責陳仲子,沒有講到他的短處。陳仲子厭惡鵝肉而吐掉它,難道是因為母親做的就不吃”嗎?而是因為才剛剛譴責鵝說:“怎麼要這。。。。叫的東西幹什麼?”後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鵝給他吃,他的哥哥說:“這是。。。。叫的肉。”陳仲子恥於違背了前面說過的話,立即把它吐了出來。要是哥哥不告訴他,他就不會吐;不吐出來,就是吃了母親做的東西。孟子說他“母親做的東西就不吃”,這不符合陳仲子的意思。假使陳仲子執意不吃母親做的東西,那麼鵝肉端上來,他就不該吃。現在既然吃了,就知道他是因為那隻鵝,厭惡它而吐掉的,所以陳仲子吐掉鵝肉,是恥於吃了不符合自己志向的東西,而不是違背母子的恩情,想不吃母親做的東西。
【原文】
30·22又(1)“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性(2),則蚓而後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下飲黃泉”。是謂蚓為至廉也,仲子如蚓,乃為廉潔耳。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築,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仲子居而食之,於廉潔可也。或時食盜蹠之所樹粟,居盜蹠之所築室,汙廉潔之行矣。用此非仲子,亦復失之。室因人故,粟以屨。。易之,正使盜之所築,己不聞知。今兄之不義,有其操矣。操見於眾,昭晰議論(3),故避於陵,不處其宅,織屨闢。。,不食其祿也。而欲使仲子處於陵之地(4),避若兄之宅,吐若兄之祿(5),耳聞目見,昭晰不疑,仲子不處不食,明矣。今於陵之宅不見築者為誰,粟不知樹者為誰,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6)?孟子非之,是為太備矣(7)。仲子所居,或時盜之所築,仲子不知而居之,謂之不充其操,唯“蚓然後可者也”。夫盜室之地中亦有蚓焉,食盜宅中之槁壤,飲盜宅中之黃泉,蚓惡能為可乎?在仲子之操(8),滿孟子之議,魚然後乃可。夫魚處江海之中,食江海之土,海非盜所鑿,土非盜所聚也。
【註釋】
(1)“又言”連文,本篇常見,故疑“又”下脫一“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