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上腦筋一轉,心想湖北之外難保其他省份沒有類似劣幕,於是明令整頓,由各省督撫嚴密查訪奏報,並特別警告“倘督撫等視為泛常,不知實力整頓,一經朕別有訪聞,唯伊等是問”。
第一案內遭受冤獄處分的一干人等,在欽差阿永阿的重審之下重見天日。
盜犯張氏兄弟,則“不必照尋常案犯辦理”,旨到之日立即處斬。據報,“楚省軍民觀者億萬,無不歡呼稱快,感頌聖明。”
這些均顯示皇權伸張才能一平民怨,與官僚善惡無絕對關聯。費孝通曾提出,“中國的官僚並不是(與皇帝)分享政權的,他們和政權本來是處於敵對的地位”。(22)相信這也可以給其他研究者以啟發。
此一案件又表明,並不是到乾隆三十三年“叫魂案”時,皇上才大規模的整肅吏治。類似的事件,在那之前即已發生,而且可能相當頻繁。而所有這些,都仰賴於“皇上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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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聞書》,載《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華立:《“唐船風說書”與流傳在日本的乾隆南巡史料》一文。該書系日本京都大學文學部所藏抄本,記述乾隆帝第三次南巡事,是依據當時赴日貿易的中國商人、船員等所談國中見聞整理而成。
(2)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聞書》。
(3)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戊戌諭。
(4)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諭。
(5) 《高宗實錄》,卷382,第16頁。
(6) 《高宗實錄》,卷386,第11~15頁。
(7) 《高宗實錄》,卷532,第10頁。
(8) 《高宗實錄》,卷536,第5頁。
(9) 《高宗實錄》,卷536,第8頁。
(10)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辛丑諭。
(11)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己巳諭。
(12)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壬寅諭。
(13) 《高宗御製文二集》,卷14,《南巡記》注。
(14) 《南巡盛典》,卷55,第1頁。
(15) 以上參見孫文良、張傑、鄭永川:《乾隆帝》,江蘇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及李景屏:《乾隆王朝真相》,農村讀物出版社2003年版。
(16)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丁酉諭。
(17) 乾隆二十八年八月甲寅諭。
(18)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丙申諭。
(19) 其時戶部銀庫實存銀自乾隆二十九年達到五千萬兩,其後連續數年在六千餘萬兩、七千餘萬兩。
(20) 參見郭成康、林鐵鈞:《清朝文字獄》,群眾出版社1990年版。
(21) “吏目訪聞”的定義是由於事主未主動報案、延遲報案或誤報案件,或書役擅改報詞之案,可由官弁、兵、捕人等探知而主動發覺。
(22) 費孝通:《論紳士》,見費孝通、吳晗:《皇權與紳權》,觀察社1949年版;以上參見胡國臺:《皇權、官僚和社會秩序——清代乾隆朝張洪舜兄弟盜案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6年第25期。
四、四次南巡
16.第四次南巡
乾隆三十年的第四次南巡,與乾隆二十七年的第三次南巡,是相隔最近的兩次南巡;巡幸時間長達一百二十五天,也是六次南巡中歷時最長者,其中原委,怕一時也很難說清。而且自此竟有十五年時間不復巡幸江浙,恐怕也是有著若干的無奈吧。
這次南巡,與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大行蠲免。上諭:前此三經臨幸,所有江南省積欠地丁等項,蠲免至二百餘萬兩。著加恩將江蘇、安徽,乾隆二十五年以前節年未完,並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三年因災未完地丁河驛等款,以及二十八年以前節年因災未完漕項暨因災出借籽種口糧、民借備築堤堰等銀一百四十三萬餘兩,又籽種口糧內米麥豆谷十一萬三千餘石,概予蠲免;並著將浙江乾隆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災未完地丁銀兩,並二十七年屯餉沙地公租,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兩年未完漕項等銀十三萬二千五百餘兩,又二十八年借給籽本谷一萬三千七百餘石,加恩悉行蠲免。
隨後,著加恩將直隸各屬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五年舊欠,並二十六年未完緩徵銀共三萬二千四百餘兩,米、谷、豆共三百五十餘石,一體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