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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免;將山東濟南、武定、兗州、曹州、東昌等府屬,乾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兩年未完因災緩徵地方暨民借麥本牛具等銀六萬二千九百五十餘兩,又濟南、武定、兗州、東昌、曹州、沂州等府屬乾隆十二年至二十七等年,未完因災緩徵暨民借年久常平倉谷七萬五千四百四十餘石,概行蠲免。

著再加恩,將江蘇布政使所屬各州縣乾隆二十八年以前地丁雜款未完銀四萬一千六百餘兩,一體概行蠲免。並將江蘇經過地方本年錢糧,均免十分之五;浙江如之。

第四次南巡,前後可統計之蠲免錢糧,共計一百七十餘萬兩,米穀二十餘萬石(直隸山東經過地方蠲免十分之三、江蘇浙江蠲免十分之五不計在內)。

次年,仿康熙三十年蠲免漕糧之例,命自乾隆三十一年始,分年蠲免所有湖廣、江西、浙江、江蘇、安徽、河南、山東應徵漕米。十一月,又命凡辦漕各省州縣內有徵收折色者,概予蠲免。翌年四月,令各省屆輪蠲年份,通行勸諭田主照每畝應蠲漕米數,亦令佃戶免交一半。

乾隆三十五年元旦,以國家全盛,內外度支有盈無絀,府庫所貯,月羨歲增。因思天地止此生財之數,不在上,即在下,與其多聚左藏,無寧使茅簷蔀屋,自為流通。且今年朕六十誕辰,明歲恭逢聖母八旬萬壽,宜更沛非常之恩,著自乾隆三十五年為始,將各省應徵錢糧通行蠲免一次。復降旨勸諭田主遇本省蠲免錢糧之年量減田租:有田業戶應納條銀者,既已廣被恩膏,則食力佃農,自應令其分沾渥澤。著各該督撫遇輪蠲之年,遍行勸諭各業戶等,照應免糧銀十分之四,令佃戶準值減租。此次普免各省地丁錢糧共計銀二千七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