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復漠不動心,毫無愧怍,忍心害理”。武昌知府錫佔承審重案“不思懲暴安良”,只知“迎合上司意旨,欲以案外枝節淆亂正案真情,幾致奸良倒置沉冤莫白,在諸委員中最為險鄙”。總督愛必達的責任在於“案懸多年並不飭催早結,若非自存迴護即系徇庇屬員”。巡撫宋邦綏到任雖然只有半年,錯在“任聽委員延混”。按察使高誠,“怯懦優柔亦難辭其咎”。其餘如前任黃陂縣知縣陳銓、前任漢陽知縣陳文樞等彼時都已升任知州,罪名為“附和上司,妄刑誘供,均屬有司中敗類”。地方官僚涉案者,一網打盡,無人倖免。
皇上怒火逐日上升,五月二十一日諭示,僅予革職處分過輕,不足以示懲,改處愛必達發往伊犁,自備斧資,效力贖罪。宋邦綏留湖北省認辦堤工三年。六月初,皇帝中途變卦,認為愛必達早已知曉真盜案情,故意批駁秦爃稟文,任由沈作朋撥弄是非掩飾前案。若僅發往伊犁,處分過輕,無法警示其他臣僚,因此諭令押往行在親自訊問治罪,並查抄其財產。六月十二日,命令所有違法臣僚俱押往熱河避暑行宮,親自審訊。
在熱河,愛必達於認罪時供稱:因第二案發覺前案判決錯誤,如果翻案顏面無光,因而躊躇未決。沈作朋卻在答覆中出言辯解,龍顏大怒,立即予以正法,成為本案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被處死的官僚。
皇帝認為此案有四大弊端。其一,湖北地方官員上下扶同,朋比為奸,串通矇騙,縱盜冤良。其二,引起湖北同省民人公憤,而有司不敢舉發昭雪。其三,罕見之欺君罔上。其四,擾亂社會秩序。並重申:立法之意在“安民”,因前案未能雪冤,造成劫盜集團連續犯案。第二案苦主趙啟賢懼於張紅順一夥前科未受任何懲罰,猜想其人可能與地方官員有所勾結,而不敢赴控。如此一來,“閭閻尚有安居之日乎?”
皇上在本案中表現得異常嚴厲。他有意藉此整頓吏治,肅清官僚揣摩上司意旨、不問案情曲直的陋習。對於案內有心犯錯者從重處置,存心觀望揣摩者一併處分,不使一人漏網,而且所有懲處都通諭各省以為戒鑑。
本案愛必達以總督身份應負全責。其瀆職在前,欺君在後,有負平日皇恩,但念在“案中尚未冤及人命”,從寬改為絞監候。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以愛必達出自勳舊世家,兩位兄長策楞死於兵事,訥親於金川之役以貽誤軍機罪處斬。因不忍心兄弟三人同樣下場,改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前任巡撫周琬曾任刑部司員,評為“頗稱強幹”,卻聽信沈作朋一面之詞,朋比為奸,存心欺騙。雖未參與第二案審判,卻始終不令宜昌知府佛保住往見愛必達面稟詳情,是本案欺罔之罪的禍源,處以斬監候。二十八年十月赦免愛必達之後,予以釋放,改為發往伊犁贖罪效力。
布政使沈作朋為本案罪魁,事前縱盜冤良,事後撥弄是非,釀成冤案。如果僅予軍流,往後主管地方司法、刑獄大權的按察使,都以如此輕率的方式動輒處罰劫盜原告,以一手遮天下耳目,地方百姓如何安居,社會如何安定?因於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予以處斬,抄家。
亢保,前湖北布政使,任內扶同附和,揭參趙泰交,並會銜濫行保舉陳銓(知州)、陳文樞(同知)。第一案發生時,二陳為知縣,在沈作朋的號令下,翻雲覆雨,刑求逼供歸州吏目州役,予以革職。
宋邦綏繼周琬為第二任湖北巡撫,迎合上級,未能明察真相,處以留楚辦理堤工,又追加捐銀三萬兩以備工程之用。
原任湖北巡撫湯聘(案發時已調任江西巡撫),於第二盜案辦理失當。處以革職,後捐銀三萬五千兩,認辦地方工程。
續任按察使高誠明知前案冤抑,不為翻案。身為按察使,難辭其咎,解任。
武昌知府錫佔承審重案,迎合沈作朋之意,為罪魁禍首之一,革職抄家。
宜昌知府佛保住,革職。
續任知州陳銓、陳文樞,同知單文揚“均罪無可貸,但究系受上司挾制,核其情罪與周琬、沈作朋有間”,僅革職處分。
在此案中,一如既往,對犯罪官員採取了抄家處分。顯示皇帝具有官僚財產控制及分配權。抄家中,往往新舊書文字跡,俱詳加檢點。
對於幕賓徐掌絲、徐登三和盧培元三人之處分,皇上也毫不放鬆。督撫藩臬等地方大員承辦案件造成冤案,固然不可諉過他人,但幕賓盤踞湖北官場多年,與地方官交接往來,串通上下,必須懲處以警惕其他:“此等劣幕輒敢暗通生氣,從中把持,為地方之害,不可不明治其罪,俾凡做幕者共知警惕。”處分臣僚幕友之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