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交革職之罪。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總督愛必達親自審問,趙泰交認罪。昔日盜犯反而成為官僚傾軋下受到保護的受害者,無罪開釋。經巡撫周琬親自審訊,由按察使沈作朋會同原布政使亢保,題參歸州知州內大小官員、吏目與差役,轉報總督審題。於是趙泰交被題參流放,吏目夏念祖,州役宋明、胡賢、鄧珍徒刑,事主李作椇、保正袁正芳充軍,州役週四杖刑。
清律嚴苛,地方官吏必須在時限內偵辦盜案、刑案,否者受罰。官僚相護是官場倫理,必要時犧牲平民是官場一般處理案件的方式。反觀本案卻是相反,盜犯利用官僚之間的矛盾,死裡求生。而且在複審時利用地方官違法失職情節,不但翻供,而且誣告地方役吏在搜尋時竊取其家中銀兩,寫下奸民鋌而走險、官民鬥法的驚險一章。
結果本案之演變,完全不符合官場之內相互袒護、利益相依的傳統;而是地方官僚內部傾軋,公報私仇,產生官場冤案。此一案中,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縣、幕賓、吏目、衙役,地方官僚體系內各層級成員均牽涉在內。按察使沈作朋一手遮天,影響總督愛必達的判斷,固為罪魁禍首,地方官探問上司口氣偵辦案件,在本案中也有充分的表現。而若非張氏兄弟賊心不改犯下續案,歸州受誣陷官僚及地方人士可能就此沉冤莫白。
張紅順兄弟開釋之後,心中暗自得意,玩弄了一批昏庸官吏,遂以為其智慧超越司法之上,又謀劃了第二盜案。時為乾隆二十七年五月。
屆時,新任知州秦爃於人贓俱獲後,審出李作椇家盜案及趙啟賢家一案,張氏兄弟俱為正賊,並非冤枉。總督愛必達、繼任巡撫湯聘命新任按察使高誠委託武昌知府錫佔審理(原按察使沈作朋已經升任布政使)。另一方面,則拘押嫌犯在監,一擱就是將近一年,不審不判。
在總督、巡撫、知府的曖昧態度下,本案難以繼續追查。若非張洪舜(紅順)之妻犯下奸案被捕,供出其夫因趙啟賢家盜案被捕在監,事情似乎就可大化小、小化無了。乾隆二十八年四月,皇上由刑部奏文中得知,前“歸州知州趙泰交濫刑妄斷案”內開釋盜犯張紅順名字與其字音相同。而趙家盜案發生已經將近一年,湖北省並未諮部,違反了刑律中供證確鑿贓跡明顯者限四個月完結,即使限內無法完結也要行文諮部,方可準延展兩月的規定。立即諭令刑部要求該省督撫詳查覆奏。諸多疑點又提醒皇上“該督撫以至承審各員,或有迴護,亦未可定。若不徹底查究,何以清讞牘而雪民冤”?當即派遣兩位欽差南下全面偵查。盜犯經欽差刑部侍郎阿永阿審訊,遂供出兩案驚人內幕。
皇帝在司法偵查、審理與判決上有最終決定權,於本案中展現無遺。此案若非驚動天聽,難以重見天日。皇上何以在日理萬機之中,意識到此一尋常民間盜案暗藏無限冤屈,更進一步牽連一大批地方官員,上下勾結,朋比為奸,亦非僅憑他聰明或記憶力好,刑部奏文也是重要因素。刑部懷疑張氏兄弟若是良民,何以在開釋數月後即犯下第二案?而盜犯被捕後已近一年,湖北省督撫既不諮部又不完結?由刑部奏文上通皇帝,亦可能與新任歸州知州秦爃為刑部尚書秦蕙田之侄有關。秦爃明知內有隱情,而上司又不審不辦,拖延此案。苦於無法與上司力爭,只有暗中通報刑部尚書有此弊端。
在諭旨和欽差的雙重壓力下,五月一日湖北按察使高誠搶先上奏,表明三月二十日他已查出張氏兄弟為盜案正犯,拖延原因乃“張洪貴等狡黠異常未據承認”。並開脫總督愛必達“並非迴護”,巡撫宋邦綏“亦無牽制之處”。皇上已對湖北地方官僚有所不滿,立將高誠革職拿問。其後高答辯說,案情真相大白後,曾向布政使沈作朋要求舉發,但沈“不答不辦”。兩人一同會見總督愛必達時,沈又力言“前後兩案均無影響”。總督聽信其言,未採取進一步行動。上司決心拖延,高誠無可奈何,他為自己辯解:“才短力薄,勢成孤立,實屬有愧臬司重任,慚愧無地”。
總督愛必達與第二任巡撫宋邦綏於五月三日上奏,稟明同省上下努力辦案,無人懈怠。皇上大怒,在愛必達、宋邦綏的奏摺末了硃批“竟不成話矣!不知爾等具何心腸,何膽量仍敢為此奏文”!五月九日內閣發出諭旨,斥責愛必達、宋邦綏“敢於朕前支詞矇混,則誠何心”。愛必達、宋邦綏交刑部嚴加議處,前任按察使沈作朋革職拿問。
欽差阿永阿於五月八日抵達湖北武昌,五月十三日即有案情奏報,細數湖北一干地方官僚罪狀。首先指責罪魁禍首現任布政使沈作朋,尤其是沈接受審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