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政治上,對《儒林外史》所說的官官相護,《兒女英雄傳》記載的官場傾軋,都沒有打算,也不可能“徹底解決”。'9'因為眼下已經不是“三代”,而是三代以後,因此任何努力都只能是有限的不容樂觀的。《御批綱鑑》(卷93):
均田限田之制,雖屬古法,而實不可行;蓋民之貧富不一,必欲齊之,則諸弊以起。
為此只能採取現實的態度,不能抱有什麼過高的奢望,只可“因時立制”,'10'不得隨意鼓吹什麼蠱惑視聽、不負責任的美好方案。因此,乾隆初年的“迴向三代”,也不過是一種嘗試而已,到一定時候,便只能“見好就收”了。
尋,大學士張廷玉遵旨議奏:“今日而議復限田,誠無不可行之理,而有不可行之勢”,又有何“善策”可依,如 田以何為等差?限以何為多寡?直省風土亙異,貧富長落不時,非清查不知,而查則滋擾。縱使章程既定,券契可憑,而瓜分詭寄、改戶移名,即精明之吏亦難按冊而稽,將胥吏乘機需索訛詐,而小民震惑,互相告訐,獄訟紛繁。古云治大國如烹小鮮,在毋擾之而已……
至稱請收買公田,……宋元明皆有之,……收買時不無長短,催租時不無凌虐,完納時不無勒索,比之民種民田實有便有不便。'11'
一年之後,漕運總督顧琮奏請實行限田,“以均貧富,與用事大臣動色爭於上前,無所撓挫”,'12'八年九月,上諭:“朕深知此事,名雖正而難行”,爾以三十頃為限,……已至三十頃者,分之兄弟子孫,則每人名下不過數頃,未嘗不可置買。何損於富戶,何益於貧民?況一立限田之法,若不查問,仍屬有名無實,必須戶戶查對,人人審問,其為滋擾,不可勝言。夫果滋擾於一時,而可收功於日後,亦豈可畏難中止。今輾轉思維,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強奉行,究於貧民無補,是不但無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並令各督撫知之。'13'
“名雖正而難行”一語,正道出了皇上的矛盾心情。於是也就像其他的眾多問題一樣,把它擱置、留給了後人。'14'
十月,河東鹽政吉慶具奏,一再言及皇上“既深知其不可行,猶冀望其或能行”之苦心。'15'此後幾乎就不見有關修改田制的議論了。
日後,《御批綱鑑》於漢代董仲舒“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條下批曰:
限田之制,其名似美,實不可行。且一州一邑中,田滿三十頃者本不多見,即分其所餘,何以與貧民,亦且勢難遍給,徒使富者詭名寄戶,貧者訐告紛爭而已。是豈達治體者之所為?
又就治河一事批曰:
居今之世,雖大禹復生,吾知其無善策,亦不過補偏救弊耳。
儒家既認為人世的理想社會自“三代”以後已一去不可復返,這,大約也就從根本上註定了乾隆初年“迴向三代”努力的不能成功。《御批綱鑑》(卷84):
時非三古,而談井田封建,皆拘儒不達世變之說。
又曰(卷101):
古稱“井田善政,行於亂之後,是求治,行於治之時,是求亂”,其說誠不可易。
其後湖南巡撫楊錫紱談到這一問題時說,米貴民貧,原因之一在“田歸富民”,為求解決則“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開創之初,尚虞紛擾,今累葉承平之時,更難施行”。'16'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為一種“理想”,也表明當日爭論的核心,並不是“當”與不“當”,而是“能”與不“能”,不是其本身的“是”或“非”,而是在操作層面即如何實施的問題(也終因難度太大而予放棄)。從此清代田制的討論也就轉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有了新的眼光,我們不難發現,發起“均田”、“限田”建議的官員,特別是那些“鐵桿派”,大多都是滿人。如不肯與同僚“會稿畫題”的都統兼刑部左侍郎盛安,“與用事大臣動色爭於上前”的漕運總督顧琮,皆為滿洲鑲黃旗人,河東鹽政吉慶,亦非漢人。而採取反對意見的,則漢人為多。聯想到清代初年的“改衣冠”,以及在華北的“圈地”,對漢人小地主(土地所有者)肆無忌憚的剝奪,可以說,滿人對漢人的那套東西,是很“不以為然”的。經常按照自己的某種利益(或“理想”),“不尊重”,甚至“踐踏”它。在這裡,說清朝統治者是什麼“(地主)階級”的代表,恐怕並不妥當。他們自有自己的一套,我們不能再視而不見。對此,與其說這是一種“階級”或“民族”行為,不如說是“政治”行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