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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至可以說接近一種“準政黨”行為,可能更為妥帖。

清政府對於改變土地制度的主要設想,出於種種原因,最終未能實行。同時,清人也正是透過這一輪討論,才確立了當時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打算將其變更。清代的這些制度,——包括土地佔有在內的財產私有權,土地租佃制度,小農家庭經營,農民選擇生產專案和行業的相對自由,市場組織和市集活動的存在,——都在當日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而到二十世紀,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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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代以前,諸侯分有土地,天子不得而私,故以封建為公。秦漢之後,土地屬之天子。一封建便多私心,故以郡縣為公。……而陸生楠雲以郡縣之故,至於今害深禍烈,不可勝言。試問今日之禍害何在,陸生楠能明指之乎?大凡叛逆之人,如呂留良、曾靜、陸生楠之流,皆以宜復封建為言”,雍正七年七月丙午諭,《世宗實錄》卷八十三。袁枚《書柳子<封建論 >後》:“夫封建,非勢也,聖人意也;郡縣,非聖人意也,勢也”。“然則封建可行乎?曰:道可,勢不可。……且不特無其勢,並無其道”,《小倉山房文集》卷二十三。

'2'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二》,李塨:《存治編書後》等,見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頁456—458、541—545。

'3' 如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通告各村說:“你們的尼堪國,富人多佔土地,僱人耕種,吃不完的糧食就賣。窮人因為沒有土地,也沒有糧,……乞食而生。富人積糧腐爛,聚集財物收藏無用,不如養那樣乞食身無一物的窮人為好。……我今計田,一男種糧的田五晌,種棉的田一晌,公平地分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