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知所云,有些甚致惡語相加,空自消磨功夫,這些問題若是不加以改進,參政院恐怕難有大用。”
黃宗羲聽了,也苦笑不己,他對參政院的這些弊端也確實是深有體會,雖然也想出一些辦法,但也是治標不治本,比如這一次,又是連拖了好幾天,都洠в薪峁��
商毅笑道:“顧先生所言,極有道理。不過參政院之所以出現這樣弊端,在於沒有規則,或規則不夠完善,因此我在平日也仔細想過,並且制定出了一套詳細規則,幾位可以看一看,然後大家一起參詳。”說著從身邊抽出一本冊孑,遞給黃宗羲。
黃宗羲趕忙接過來,開啟觀看,心裡還想著,商毅果然是早有準備。等看了幾頁之後,黃宗羲頓時忍不住叫了起來:“好,實在是太好了,就應該是這個樣子。”
其實參政院裡出現這些弊端,商毅一點都不奇怪,因為在歷史上議會制度形成的早期階段,包括在更早的古羅馬共和國時代,這樣的問題歐美各國中都是普遍存在,並不是只有一家這裡獨有。實際上大多數的場面比現在的參政院還要亂得多,在議會討論跑題、詞不達義、雖然討論很熱烈,但始終沒結果,拖沓時間,一個提案議了幾天都議不完。再不就人身攻擊,破口大罵,甚致拳腳相加,連耗子動刀窩裡反都不少見。
因此在英國議會的早期,在議員進場時,都必須接受檢查,以防止有議員會攜帶武器進入會場,然後因為政見不同拔刀相見。事實上一直到三百多年之後,在議會上爭吵打鬥的事情,依然在許多國家依然層出不窮。
當然這些問題並不是議會本身造成,也不是不可克服,只要制定出一套相應的會議規則制度,大家都在這些制度允許的範圍行事,就能保證議事正常進行了,否則老是這麼亂的話,議會制度也不可能一直存在下去,成為各國的主流政治形式,當然會議規則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蹶而就,而是世界各國在長期不斷的實踐中,才逐步完成的。
在1689年,英國議會就出現了一本叫做《議會》的手冊,其中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會議學著,這就已經開始呈現很多會議規則制度的原則和規則的端倪。
1876年,美國人亨利?馬丁?羅伯特出版了自己的著作《議事規則袖珍手冊》,也就是在後來被稱為《羅伯特議事規則》,並且很很成為歐美國家的標準會議規則制度,得到了非常廣泛的應用。一直到商毅穿越之前的那個時代,所有的會議規則,也基本都是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基礎制定,萬變不離其宗。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永珍,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最多的還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但宗旨是保障會議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進行,並儘量照顧到每一個與會者的利益和權利。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求同存異,然後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式,既保障了**,也保障了效率。
而且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也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就是為了避免爭執。例如說是辯論,但持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裡,名義上都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和自己的對手〃叫板〃。因為兩位議員一但對上話了;就是必吵無疑,議會也就變成了吵架的場所。而且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等等,也都是不允許的。
《議會》和《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中譯本商毅手頭上都有;但這兩本書都是大部頭書;內容廣泛又複雜,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拿出來,因此商毅對此也進行了相當的簡化,是從中抽取了最主要的原則,大體形成了這樣幾條規則:一、會議設有主持人,一般情況下主持人由議長擔任,如果議長不能出席會議,則在十六名執委中選擇一個人來主持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佈會議制度、維持會場秩序、執行會議流程,併發配發言權,而其他執委的責任是協助主持人的工作,監督與會者,並提醒主持人有違規行為。會議的主持人和持委必須保持公正中立立場,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總結髮言,不無故制止議員發言,以免其態度影響其他與會者。但可以參與投票,如果是舉手表決,主持人和持委必須是最後表決。
二、一個提案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