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商毅也馬上下旨,成立【憲法】制定工作委員會,由商毅直接領導,由國會、內閣、司法三方面的最高官員出任委員會常協,付責領頭主持【憲法】制定工作,同時招集國內各方面的學者、各行業的精英,參於【憲法】的制定工作,其中有全職,有兼職,有官員,有平民百姓,也有商人,甚致還請了幾名外國人,歐州的傳教士和商人,因為【憲法】有涉外和宗教的內容。
當然商毅也知道,制定出【憲法】之後,還有【刑法】、【民法】等等一糸列的具體法律,因此只制定出【憲法】,也許並不需要太久,但要將其他的基本法律全部都制定出來,沒有二三十年以上的時間,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另一時空裡;清廷的【大清例律】從順治年間開始;一直到乾隆中期才制定出來;足足花了一百多年的時佪。而且隨著時代和國家的發展,還有不斷的有新的法律出現;幾乎永遠都完不了。
因此現在只能一部一部的來制定,首先制定出【憲法】,確定確定國家制度,國家機關,以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然後再製定【刑法】、【民法】等其他專業法律,制定出一部,就應用一部,如果沒有的,仍然還是依舊【大明例律】為依據。
第二八八章 帝國體制
國會、內閣、司法三個系統都建立了起來,同時也開始制定【中華憲法】,但所有的這些,都屬於中央的機構,而帝國的新體制中,當然還包括對地方機構進行重新調整。
從原則上來說,各地方,由其是省級地方機構,也應該和中央一樣,實行三權分立,建立地方議會、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糸統。但地方機構的建立,要遠比中央複雜得多,因為各地方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對帝國的新體制,三權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樣,相對來說,被商毅統治時間較長的地方,如浙江、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東、臺灣這八個省的發展較快,對三權分立、國會、**這些概念都瞭解一些,被商毅統治的時間短,由期是北方地區,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機構的調整,也不能一概而論。
按照商毅的構想,首先應該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統系和司法系統,然後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議會。
其實在商毅稱帝之前,就己經將地方的行政系統劃分為省、直轄市——省會市、市——縣——鄉、鎮四級,雖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個鄉、鎮級的劃份,對地方的控制力度也加強了一些,但各級的行政制度,官員機構的設定,和明朝相比,並沒有太大的變化,只是名稱不同而己。
中國古代的地方行政機構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官少吏多,政經財一把抓,而且越到基層的地方,官員的數量就越少。以明朝為例,在省一級的地方行政機構還有一定的行政分工,一般是由巡撫主管行政軍政、布政使管財政、按查使管刑法,至少還有三套班子,但到了知府以下,就只剩下一套班子了,而且這一套班子的人數也不多。
按明朝的官制,一個府級的行政機構的政府官員是:知府一人、通判無定員,推官一人,經歷司經歷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檢校一人,司獄一人。不計無定員的通判,其他的全部加起來,也就是六個人,就算多加幾個通判,撐破天也就十來個人,就要管理一個府的事務。
府級是如此,而縣級就更慘了,全部的官員就是: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再有一個縣教諭,通共就只有五個人。因此管理事來就只好鬍子眉毛一把抓,什麼都管。
雖然說古代的府縣規模不能與現代相比,但也不是隻靠這麼幾個人就能夠管得過來的,因此各地方官員就只能依靠什麼師爺、幕僚、衙役、班頭、仵作、團頭等一批下層的吏員,來管理地方的行政、稅收、差役、保甲、緝捕、獄訟等等事務。
結果這一批人雖然都不算是正式的朝廷官員,但卻在實際上牢牢的把持著地方基層的權力,或是蒙上壓下,或是駕空上級,或是上下串通,吃拿卡要,中飽私襄,在地方上的種種弊端,十有**都是這一批人弄出來的。朝廷的官員到了地方之後,還要和這一批人敲好關糸,否則就很難開展工作,好一點的最多就是不同流合汙,而差的就是一拍即合,大家一起悶聲發大財,等任期滿了以後,拍屁股走人,換一個地方官來之後,就一切照舊。
而且朝廷的官員還可以一批一批的換,而這些吏員卻都是終身制,只要不犯什麼大錯,就可以一直當到老死,甚致還是世襲制,老子死了兒子接班,哥哥洠Я誦值芏ド希��健骯儻薹飩ā⒗粲蟹飩ā保�褪侵傅謎庵窒窒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