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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仰望長空萬里,安翔突然大叫一聲:“這日子都他媽快把人給憋瘋了!咱們去雲南爬雪山玩兒吧!”我一想,能夠揹著行囊出去散散心也是一大快事,特別是沿著金沙江步行穿過虎跳峽一直是我讀本科時候的夢想,於是很快答應和安翔結伴同遊。

在BBS上發資訊、找同夥、商量路線、訂火車票……出遊的日期也被我們慢慢敲定。出發的前夜,我正躺在床上做一個關於雪山和峽谷的夢,冥冥中彷彿聽到星星閃爍的聲音。後來聲音漸漸大了,大到足以吵醒我的地步,我這才發現原來是黎科長打來的電話。電話中他告訴我,明天下午就要開彩票案件的定性研討會,公檢法都要派人去,還請了很多高校的教授,由於我當時負責所有案卷的匯總和摘要,對案情最熟,上級要求我陪艾處長作為警方代表一起去參加會議。

我握著話筒猶豫了一會兒,然後點頭說:“好吧。”

退掉火車票後我想:假如生活欺騙了我,但我絕不能欺騙自己,失去信仰。既然那個人是我們抓的,就得對他的命運負責。否則,我可真的應該去學習班接受再教育了。

研討會在案發地所在區的政法委會議廳舉行,由市政法委協調處的一個處長主持,該區分局局長、區檢察院公訴科、批捕科相關領導和法院刑庭庭長列席。我陪著艾處長在一邊落座,心想今天還不算是大場面,上次研討一起鉅額貸款詐騙案件時我們甚至搬出了中級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各路諸侯出席呢。

讀書的時候,我一直認為像這種公檢法三家聯合為一起案子進行會診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但現在自己已經能從另外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比如說,依照犯罪學的理論,一個人在決定是否採取違法措施的時候一定要考慮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被刑法認定為犯罪,認真估算為此付出的成本和逃脫懲罰的可能性後才會做出是否犯罪的選擇。公安機關也是一樣,對於疑難問題較多的案件也需要有一個預期,檢察院大概會怎麼看,法院大概會怎麼判,然後才會決定是否立案、抓人。否則把人關了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法院給判個無罪,按照《國家賠償法》和錯案追究制度還要賠錢擔責任,出差辦案的一系列費用全部浪費了,那不是得不償失嗎?

刑事訴訟法當然應當嚴格遵守,因為若檢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很有可能會喪失應有的客觀判斷的立場,而被先入為主的觀點所影響。但是某些問題,如果不經磋商統一的話的確無法在實踐中解決,比如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的時候我們國家有大量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事件,可是依照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個人,那單位進行的貸款詐騙很有可能就處理不了。一方面沒有人有權力說單位貸款詐騙是合法的,很多受害單位聚集在公安局門口報案;另一方面又沒有人敢違反刑法直接把那些騙取貸款的企業法人代表按照貸款詐騙罪抓起來。

那時我們經偵部門堆積了大量類似的案子,但是都不知道怎麼處理,只好把檢察院和法院的同志們接來一起商量處理的辦法。有時甚至要請來很多本地法律專家教授一起討論。我個人認為,這種型別的討論對處理案子是有必要的,否則在立法沒有明確解釋的情況下,很多問題被置於懸而未決的狀態遲早會使法律問題演變為社會問題。不過,討論的主題最好只是法律的適用,不涉及具體人物和事實,否則對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悖公平了。

在專家到來以前,主持人建議公檢法先統一一下意見。艾處長用胳膊碰碰我說:“先別說話,看看法院那幫人是什麼意見。”我忙點點頭,從書包裡拿出筆記本打算做記錄。

“我們今天是帶著耳朵來的,主要想聽聽你們公安和檢察院的意見。”法院的同志比較滑頭,一開始就回避了討論。這時檢察院一位領導倒是打算積極表現一下,他大聲說道:“本案應該以盜竊罪定性,而且顯然是一種盜竊預備行為。”我和艾處長面面相覷,覺得這種說法實在無法讓人信服。

艾處長和我交換了一下意見,示意我談一下看法,我便提出我們經偵部門的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未遂。我的理由是詐騙罪一般基於如下流程: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受騙人陷入錯誤——受騙人基於錯誤而彷彿自願地交付財產——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而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在於透過操縱搖獎結果來中獎,從而使彩票資金管理中心的人誤以為其是憑運氣中獎而支付獎金。檢察院的同志不同意我的看法,兩邊爭執起來。最後終於達成一致意見,還是定詐騙罪未遂。實際上,自己當時還有個意見沒敢說,因為該案定詐騙罪在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