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絕對權和債權相對權演繹得淋漓盡致的,都是這些“一房二賣”,是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
可是,在動產物權領域,尤其是在可量販、可一般化、標準化的物的動產領域,這種法條几乎沒被援引過。
說到底,房子具有唯一性,這套房子的戶型、面積、位置,是獨一無二的,被違約後,不可能拿到一套絕對一模一樣的房子來償債。
可是,蘋果手機,電子產品,那是高度標準化、可量販的。一臺手機的物權被侵犯了,換一臺一模一樣的,甚至是新的,不就了事了麼?
正是因為動產,尤其是電子產品類動產,其物權的可替代性很強,這塊的研究、司法實踐很空白,大家都沒想過爭物/債的差距。
但是,偏偏今天馮見雄爭了,而且是用一種這麼罕見刁鑽、但偏偏很正當的角度。
換句話說,甚至蘋果公司用那樣一種假設的、極端的行為模式來解決問題,法理上來說都是比今天打這個官司更恰當的:比如,蘋果公司希望馬和紗停止侵權,事實上他們可以派個人把馬和紗的手機砸了,然後恭恭敬敬讓那人給馬和紗賠錢,賠手機的物質損失。
然後,等馬和紗拿著錢再去各種蘋果渠道買iphone時,想辦法無形封殺,不讓馬和紗買到(當然,馬和紗還是可以買二手,找別的人身份出面代購,估計封不住)。如果蘋果公司那麼做,法律上倒是合理的。
可惜實現不了。
……
“拿著一臺破手機,爭‘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這口氣?這馮見雄還真是能惹事兒啊。這種理由要不要採信呢?司法實踐上,沒有這方面的先例啊。”
王h法官陷入了深思。
他組織雙方就法律適用展開了一些辯論,杜丘明和馮見雄自然是針鋒相對,口若懸河,說到後面場內的記者們根本聽不懂了,哪怕是法制版出身的。
王h法官覺得頭痛欲裂,在庭審過程中再次提出,確認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同時,休庭15分鐘供雙方與自己的當事人溝通請示。
這個做法倒是沒問題的,畢竟民事案件都是允許調解的,一些疑難的,前所未見的事實,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合意,自行了結,那就再好不過了。(人身關係類問題除外,那個不許調解,也不許自認。比如說,要求確認誰是誰爹誰是誰兒子,或者一男一女有沒有夫妻關係,這種案件是不可以調解和自認的,一定要講證據,講事實。)
杜丘明方面,立刻跟拉蒙德先生打了一些電話。對方似乎也意識到問題在變複雜,對於本來就很沒必要的賠錢問題鬆了口。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願意接受調解只要被告也接受調解,我們甚至可以放棄經濟上的賠償請求,只要他們道歉、停止侵權就行了。”
馮見雄想都沒想就懟了回去:“這不可能!我們要堅持違約!賠錢儘管提好了,只要你算得清楚該配多少,放馬過來。但是不繼續違約是不可能的!我們有依法違約的神聖權利!”
“被告代理人!請注意你的態度!”王h法官也有些動怒了。
這馮見雄特麼什麼人嘛!怎麼就這麼死皮賴臉,把“說話不算、沒有誠信”這種行徑說得那麼理直氣壯?
誒,對了,民法通則上有關於“一切民事行為應當依據誠信原則”的總綱的呀。馮見雄這麼蠻橫,能不能算他是違背了誠信原則、或者是惡意締約……不對,得組織一下措辭……
還是看看領導的意見,這個案子哪方不能得罪吧。
在國內判案,尤其是大案,庭內的口述勝負,終究不是決定性因素的,還得看案子的影響力。
既然自己是背鍋俠,就好好背完最後一任鍋,說不定下場反而有所轉機呢。
第181章 論持久戰
馮見雄不但不答應和解,還堅持違約。並且,他按照庭審流程,讓搭檔虞美琴再次陳述了他們答辯狀上關於反訴的理由。
很顯然,有反訴的情況下,事情已經發展到了蘋果公司想放過都放不下的程度了。
虞美琴做慣了總結陳詞,這次的內容也是她提前吃透了的,幫馮見雄分擔一些,也是很容易勝任的。
“請尊敬的審判長注意我方正是基於蘋果公司透過所謂的法律手段,如此蠻橫干涉我國公民對私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權的行使。當庭提出反訴,要求蘋果公司承擔妨害的侵權責任,並立刻停止侵害。
任由我方當事人以任何可能的方式,處分其手機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