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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部分

,我違約了,要賠違約金,這叫違約責任之債。

我撿到你的錢包,拾金‘昧’下了,所以應該還你,這叫不當得利之債。

我跟你是鄰居,冬天看到你家破房子要被積雪壓塌了,你又不在家,我自費備工具、花時間,去把你家房頂上的積雪鏟了。等你回來問你要工具錢、勞務費,這叫無因管理之債。

我說的不一定精確,這是為了通俗易懂,大致上就是這樣。民法上認定的債的責任產生,基本都可以歸到這四類裡面。”

新人女記者想了想,追問道:“那馮見雄剛才的抗辯到底想幹什麼?他說來說去,還是承認馬和紗錯了啊。只不過是從這種錯變成了那種錯,該賠不是還得賠?有什麼用呢?”

如此一想,很多不太明白關竅的圍觀吃瓜群眾,都對馮見雄的期待一下子降了下來。

說來說去,也是在認錯嘛!無非是從這個錯變成那個錯!這有什麼好看的!

然而,內行看門道。

一些敏銳之士,已經嗅到了一絲危險的氣息。

剛才被問到的那個盧哥在腦內腦補了一下,立刻不屑地指出身邊萌新的錯誤:“你懂個屁!如果馮見雄可以把損害定性為‘違約責任之債’的話,那麼最後的處理方式,就絕對不可能存在‘賠禮道歉’這種形式了!你翻遍民法通則、細則、《合同法》,哪裡見過違約還要賠禮道歉的?

賠禮道歉,是隻適用於侵權行為之債的!我傷害了你,才需要對你道歉。我跟你做生意欺詐了你,被查出來賠錢就行了,又沒道歉的道德義務!別以為‘道歉’是很隨便的,在民事法律關係上,這玩意兒是跟侵權繫結的。拾金昧掉,被查出來也是不存在道歉一說的。

只有侵權,可以要求道歉,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恢復原狀’。違約的話,比如租房合同裡,寫了不許租戶自己裝修、不許破壞原設計,但租戶就是破壞了。房東可以在訴求裡寫要求恢復原狀,但租戶偏偏要爭口氣不回覆,你也沒辦法。最多判他終止合同、搬出去、賠錢,然後房東拿著這些錢,去把房子裝修恢復原狀。”

萌新女記者想了想,恍然大悟道:“那你的意思是,馮見雄是打算‘承認違約、但拒不悔改,堅持繼續侵權’?”

“不能叫‘堅持繼續侵權’,最多隻能叫‘堅持繼續違約’。”盧哥糾正道。

……

下面的吃瓜群眾竊竊私語越來越響,害得王h法官不得不多次維持秩序。

不過,場面上馮見雄的條分縷析,也漸漸明朗起來,把他的意圖整個勾勒了出來。

“所以,本案當中,我方當事人對蘋果公司的責任之債,毫無疑問可以歸納為100%的違約責任之債。也就是我方當事人在購買手機並使用時,點選了‘同意使用者協議’,然後又違反了,也造成了一些後果,這點我們直言不諱。

但既然是違約責任之債,我們就有權依法選擇繼續違約、並且承擔違約後果就行了。合同從來不是拿來讓人非遵守不可的,只要一個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堅持一直違約下去,也是法律賦予她的神聖權利。不然,又何來的‘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概念呢?

那臺iphone…3gs手機是馬和紗小姐花錢購買的,她擁有手機的絕對物權,她也就擁有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她使用這臺手機的任何方法、行為模式,都應當由她決定。至於過程中違反了某些契約關係,按照違約責任追究就好了嘛!”

話題辯論到這兒,杜丘明赫然發現,竟然上升到了“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的高度上了。

相對而言,在這裡,物權,是一種支配權。手機是馬和紗買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麼用,都行。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當她的行為構成了債權之後,債權人只能請求她履行債務責任。但怎麼履行,以何種模式履行,選擇權依然是在物權人、絕對權人、支配權人、馬和紗手上的。

那些他讀法律類學位時,說到過千萬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從來沒在這個角度用到過的話語,此刻居然變得如此鮮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輩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對物權/債權辨析的場合,無非也就是“一房二賣”這些經典模式了a先跟b籤買房合同、後跟c籤買房合同。甚至錢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過戶給了c,那b就沒辦法了,只能認栽。b不可以強制要求把c的房子過戶回來,只能接受問a要違約金這個求償方式。

在房價暴漲的那些年,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