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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謀遠者,勞而無功。釋遠謀近者,佚而有終。佚政多忠臣,勞政多怨民。故曰:“務廣地者荒,務廣德者強,能有其有者安,貪人之有者殘。殘滅之政,累世受患。造作過制,強成必敗。”

本節言為政之原則,須從高處著眼,而從近處著手。若專從遠處著手,則不切實際,勞而無功,勞則民怨,民怨則眾離,亂兆萌矣。故為政以德,在平民心,順民情。國防之道,在德不在險,國之貧富,在民不在君,故察人民之需要,固全民之經濟,此長治久安之策也。昔宋王荊公變法,其法非為不善。徒以不察民情,矯枉過正,急功躁進,刑律非情,規章繁雜,此所謂強成,而終歸於失敗也。

捨己而教人者送,正己而化人者順。逆者,亂之招,順者,治之要。

本節再申為政以德之理,言領導者必以身正人,所謂“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此亦治亂之根本也。

道、德、仁、義、禮,五者一體也。道者,人之所蹈。德者,人之所得。仁者,人之所親。義者,人之所宜。禮者,人之所體;不可無一焉。故夙興夜寐,禮之制也。討賊報仇,義之決也。惻隱之心,仁之發出。得已得人,德之路也。使人均平,不失其所,道之化也。

本節言道、德、仁、義、禮五者,原始於道之一體。蓋社會日繁,精神物質二者失調,人心背道乖常,故以禮義約束之。而禮義之用,在日常起心動念處,不必高推也。治國之道亦如是,均平而己,使人民各安其位,各樂其志,則民心迴歸淳厚,此謂以道化之。

出君下臣,名曰命。施行竹帛,名曰令。奉而行之,名曰政。夫命失,則令不行。令不行,則政不立。政不立,則道不通。道不通,則邪臣勝。邪臣勝,則主威傷。千里迎賢,其路遠。致不肖,其路近。是以明君舍近而取遠,故能全力尚人,而下盡力。

本節言國之政令,出君之口諭謂之命,立之為法謂之令,下奉而行之,普及百姓,此謂之政。上不正則命失,命失則主無威,令不行。令不行則政事亂,政亂則奸邪用事。奸邪在位,則忠賢遠矣。是故賢明之主,知君子不苟,賢才難求,佞幸易進之理,故皆以求才為務。任之得人,則眾心服而下盡力,政乃昇平。

廢一善,則眾善衰。賞一惡,則眾惡歸。善者得其佑,惡者受其誅,則國安而眾善至。

本節承上文,論立法賞罰之理。國之立法設制,牽涉全民權益,故不可不慎。朝令夕改,法規模稜,失信於民,致亂之由也。賞罰不公,則善惡不分,惡進善退,此亦導亂之由也。故立法設制,宜高瞻遠矚,觀古鑑今,察未來之勢,毋以勞民。賞罰平明,則誅惡佑善,是以眾善集而國安。

眾疑無定國,眾惑無治民。疑定惑還,國乃可安。

本節再引申上文,政無定製則眾疑,賞罰由心則眾惑,眾疑則令不行,眾惑則國不治,此理國之大經也。

一令逆,則百個失。一惡施,則百惡結。故善施於順民,惡加於兇民,則令行而無怨。使怨治怨,是謂逆天,使仇治優,其強不救。治民使平,致平以清,則民得其所而天下寧。

本節言老成謀國,不可躁進急功也。凡政令措施,一著之失,則眾失相隨,一苛既立,眾虐隨立。故治國之道,在以德化之,政在清,令在平,則民各安其位而天下自安矣。

犯上者尊,貪鄙者富,雖有聖主,不能致其治。犯上者誅,貪鄙者拘,則化行而眾惡消。

本節復申平賞罰,用人才之要。犯上作亂之人居高位,貪鄙之輩用事,則主上雖聖,國不能治也。故誅奸去貪,此法治之根本。

清白之士,不可以爵祿得,節義之士不可以威刑脅。故明君求賢,必觀其所以而致焉。致清白之士,修其禮。致節義之士,修其道。然後士可致而名可保。

本節言求賢之道,或以紮下之,或以義動之,因人而異,不可拘泥,要在知人而善任也。

夫聖人君子,明盛衰之源,通成敗之端,審治亂之機,知去就之節。雖窮,不處亡國之位。雖貧,不食亂邦之粟。潛居抱道者,時至而動,則極人臣之位。德合於己,則建殊絕之功。故其道高,而名揚於後世。

本節言士君子立身處世之道,在修德廣知,通時達變。窮而不改其節,貧而不易其志,所謂“君子憂道不憂貧”也(原始章內已詳述)。

聖主之用兵,非樂之也,將以誅暴討亂也。夫以義誅不義,若決江河而溉爝火,臨不測而擠欲墜,其克必矣。所以優遊恬淡而不進者,重傷人物也。夫兵者,不祥之器,天道惡之,不得已而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