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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師伍澄宇,於1933年2月在報上登了一個宣告:

伍澄宇律師受任阮玲玉女士聘為常年法律顧問並代表鄭重宣告啟事:

現本律師受當事人阮玲玉聘為常年法律顧問,以後凡關於阮玲玉女士名譽財產及其他一切法益如有加以侵害者,本律師盡依律師依法保護之責。同時並據阮女士面稱趨向抱獨身主義,並未與何人為正式配偶,現亦未有與何人為婚姻契約。誠恐朋輩錯認男女之際,致生誤會,委為登報鄭重宣告等語。前來相應代表宣告如上。

她希望能跟張達民徹底斷絕關係,她不承認與張達民有婚姻關係,她本來就沒有被明媒正娶,只被張達民為了財產在靈堂而不是喜堂前草草拜過。

第18節,

這就是她一直不願意承認的婚姻。正是青春年華,正是做夢之時,怎能由得這夢被草蓆一裹草草埋葬?又怎能將自己的夢交給一個潑皮無賴去輕賤?

這一年,4月9日,張達民從福建到南京出差,路經上海時他回到家中,才發現阮玲玉已離開此地,與唐季珊同居。

他多次去騷擾阮玲玉,阮玲玉忍無可忍,於4月14日約伍澄宇律師到張達民的臨時住處中國飯店找張達民談判。

只要用錢能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大問題,此時張達民只想從阮玲玉這裡敲詐一筆,所以在伍澄宇律師的證明下,雙方達成協議,立約據為:

今雙方前曾一度發生戀愛同居關係,現為彼此免日後爭執,訂立脫離關係條件如次:

(一)雙方自簽約後彼此各圖自立,並宣告以前並無為婚姻關係。

(二)甲因生計較乙為優,並於脫離後,如乙之生計果有困難情形,甲為念舊日戀愛之情,仍需酌量津貼,但每月至多一百元為限,以二年為期,期滿乙不得再有何要求。

(三)前條甲之生計若不能繼續維持時,乙不得以此為要求。

(四)乙之生計如何,若不要甲津貼,須以友誼將實在情形商告,不得有不實之事瞞欺甲方。

(五)雙方為名譽保障起見,約定對本約不為登報。

(六)乙方對甲方之津貼,依照第二條若遇困難實甚,經甲方同意,按月之給付有時超過百元以上則陸續給付,以滿足二千四百元為額。

(七)雙方以前手續,自立約之日後為清楚,以後不得有任何項事件之主張。

(八)本約一式二紙各持一紙為憑。

1934年在拍費穆導演的《人生》的時候,阮玲玉跟劇組到蘇州拍外景時,阮玲玉在西園進香,在五百尊羅漢面前,每一尊供上一支香。她對一旁的費穆蒼涼地說:“不要笑我,我曉得你是不相信的。”

是的,此時,人間她已無人可依賴,她只能依賴看破紅塵的信仰。

雖然跟張達民解決了問題,但唐季珊此時故態重萌,阮玲玉已然成了舊人,他又開始去追求新人,所以他對阮玲玉很不好。

有一天,天寒地凍的,他把拍戲晚歸的阮玲玉關在門外,任阮玲玉在門外苦苦相求,幸虧旁邊住著的舞女梁家姐妹半夜歸來,收容了阮玲玉。

第19節,

而這舞女梁賽珍,又成為唐季珊新的狩獵物件。

唐季珊沒有愛人之心,他只有收藏之癖。

所以,此時,跟阮玲玉一起拍戲的費穆,常常聽到她跟別人說:“做女人太苦。”又說:“一個女人活過三十歲,就沒有什麼意思了。”於是,費穆在《阮玲玉女士之死》一文中說:“婚姻糾紛可以促使阮之死,而阮之死志,已至少決定在幾年之前!”

是的,早在她已經再沒有愛情的夢想之時。

1934年,在感情上已經不抱太多期待的阮玲玉,只把戲作人生。這一年是她拍片的高峰期,而這一年不枉她一生等待,她將拍出她最好的影片《神女》。

阮玲玉在片中演一個連名字都沒有從未被人愛過、疼過的妓女,走在人間裡,總是帶著那悲劇性的憂傷,唯一讓她看到生活的希望是襁褓中的孩子。

片中有一個情節:這個妓女遇到了一個警察的追捕,她闖到了一個地痞家裡,那個地痞讓她躲過了警察,卻不肯放過她。聽到要自己回報的阮玲玉抬起頭嘴角微微地冷笑了一下,渾身的姿態有如放棄般垮下來,默默地向屋裡走去,跳到桌上坐著,一隻腿搭在木椅上,她找地痞要了一隻煙,在手上磕了磕,既豪爽又從容地吸著,眼光冷冷地看著面前的一切,那種冷比啼哭更悲切入骨。

在電影《阮玲玉》這個片裡表現了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