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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課本)》第一、二冊和《英語實驗教材》,由教育科學出版社出版。署名是:李勤、丁潔編著。兩人分別領取稿酬九百六十元。在署名及稿酬問題上,雙方從未發生過爭議。

1981年10月,李勤奉調去我國駐美國大使館工作。丁潔一改過去的合作態度,在報刊上發表文章,聲稱是她創造了“英語整體教學法”或“丁潔教學法”。在未徵求李勤意見的情況下,她將兩人合作編著的教材進行了增改,於1984年以個人名義在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英語(中學實驗教材)》共六冊,並從出版社領取了全部稿酬。經核對,這六冊教材中的前三冊,與教育科學出版社出版的署有兩個編著者的三本文字教材,在內容上基本相同。

李勤回國後發現了這些問題,於1987年9月以丁潔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丁潔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丁潔則不同意李勤的要求。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調查認為:1981年署名兩人編著的教材系透過共同勞動創作的合作作品。丁潔在未徵求李勤意見的情況下對合作作品進行修改,又以個人署名另行出版,是對李勤版權的侵害。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丁潔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一家全國發行的非專業報紙上公開向李勤賠禮道歉;丁潔給付李勤《英語(中學實驗教材)》第一、二、三冊稿酬二千元整;未經李勤、丁潔一致同意,雙方今後均不得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審判長宣判完畢,旁聽席上,一部分人長時間地熱烈鼓掌,也有一部分人驚奇和憤怒。

當天的北京晚報,日後的法制日報、中國教育報、北京日報、人民日報海外版以不同的報道向海內外發了訊息及通訊。李勤和丁潔同時成了人們議論的物件。丁潔成了輸家。儘管她有許許多多的同情者、支持者,但卻難以改變兩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原版教材署著兩個人的名字;大體相同的新版教材只有她一個人的署名。如果確定前者是共同勞動創作的合作作品,那麼後者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無疑。

但她不服。

在一審中以及隨後向北京市高階法院提出的上訴中,她都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誰是1981年原版教材的真正作者?她認為:1981年教材的真正作者是自己,李勤僅僅是在自己的書上署了名的人。

她就此提供了一系列證明材料:李勤的工作是以實驗主持人的身份組織、聯絡、評價、審讀、修改,並非該書的“直接創作作者”。丁潔當時根本沒有看到教學大綱,對署名問題也不是“從來沒有意見”。丁潔提供法庭的稿子共一千二百七十六頁,九十萬字,厚十七公分,其中手稿四百四十一頁,其餘部分手書或列印後修改,一、二冊書的手稿修改稿上李勤審稿時改動的筆跡僅六百多個字。丁潔性格活躍,書的特點反映了丁潔的個性(有錄影帶為證)。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作者與作者(2)

這些證明並未改變法庭的判決。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上訴。

但是,輿論並非如法律這樣完全倒向李勤。有記者寫文章,轉述了丁潔代理人在法庭上作的如下分析:是“李勤教丁潔練習寫書”,還是李勤因丁潔才有可能成為署名作者?發生這種情況,是我國特定時期的不正常現象:一箇中學教師在1981 年要出書是不容易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丁潔教課的錄影帶感興趣,給了錢才使僅為教學用的教材正式出了書;在當時,如果沒有李勤這樣身份的人把錄影帶帶到國外,也許丁潔至今還默默無聞;而如果沒有丁潔動筆寫書,李勤的名字也不會印到書上。

這種分析中含有一定成份的假設,這就是,丁潔當時之所以同意共同署名,是迫於李勤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對出書所能給予的幫助.即從事“直接創作”之外的影響力。如果是這樣,那麼,究竟誰是侵權者的問題就變得更復雜,糾紛之外的問題也就更深刻了。

在國外的著作權案例中,屬於合作作品的並不多見。這大概是由於外國人更喜歡獨立的創作,以便不受任何干擾地確立自己的權利,即使合作,合作者之間也要事先簽訂關於權利分割的協定,以便互不侵犯。我們所能看到的國外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案例.一般是發生在合成作品中,例如詞作者與曲作者為同一首歌曲的著作權產生糾紛,這是無法避免的。

我們這裡的情況就不同了。一本書可以有五六個署名的作者,一篇論文可以有四五個署名的作者,甚至一篇通訊報道也有三四個署名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