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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儘管為這本書打官司會冒著得罪領導的風險,會受到一些人的白眼,他還是決定告狀。他實在咽不下這口氣!

可是這口氣他只得獨自嚥下去。

港口處的同志遞交的一份答辯材料說,交通部曾於1972年組織水運所幾位同志編寫過一本《中國海港概況》,編寫人員均無稿酬。言外之意;你是為單位做事,怎麼個人能要好處?別人不要,你施××為什麼就要?

答辯還稱,施××編寫此書時,由港口處提供了各港口的準確資料和其他資料。交通部財務局曾借他五千元錢作出差和購置物品之用。他購買照相器材等費用也由財務局報銷。初稿完成後,由交通部發中央各部委、各港口徵求意見。此後,水運局又幾次召開會議,議定寫法、保密及出版方面的事宜。最後,由部保密委員會審查,經部長簽發,才正式出版。

這就是說,這本書的出版已不完全是作者個人的事情,而是體現了交通部的意志。

版權處在調查此案的時候,也確實發現了一些有利於港口處的證據,其中有交通部下發的《關於編印對外介紹的港口資料的通知》、交通部將此書編寫納入水運所工作計劃的檔案、有關此書編寫、出版的會議記錄。

據此,版權處認為,《中國對外港口》一書屬於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單位所有。但同時指出,作者在編寫過程中確實按照交通部組織的意圖做了大量的蒐集、編寫和匯總工作,對作者的勞動,應當有所報償。為保護和調動職務作品創作者的積極性,建議交通部付給作者部分報酬和樣書。

應當說,版權處的這個裁決考慮到了作者的勞動及應當享有的權利,其中包含著對那種完全無視作者勞動的作法的一種批評。而施研究員進一步要求得到署名權。這個要求是並不過分的,卻未能實現。

他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起訴,敗訴!

他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敗訴!0

法院認為,他完全是按照交通部交給的任務和提出的要求,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料和其他方便寫成這部書的,因此,屬於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就不能署上真正作者的名字嗎?就不應該給作者以報酬嗎?就不能讓作者享有著作權或部分著作權嗎?那時候,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既然你是為單位裡做事,就不該再要求個人的權利。

現在,回過頭來,按著作權法的精神重新稽核這個案子,就發現其判決是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了。北京市中級法院的同志也這樣說:“這個案件的處理,如果是在著作權法生效之後,可能會有一些變化。除了報酬和樣書外,署名問題怎麼解決?是否應該視這位幹部為作者,署上他的姓名?這是應當考慮的。”

作者與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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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權利的不尊重以至侵犯,也同樣反映在作者與作者之間。本來是謙謙相讓的君子、情同手足的師生、和和氣氣的朋友、志同道合的夥伴,由於其中一方在名與利的誘惑下產生非份之念,試圖侵佔他人的權利,結果不歡而散,反目成仇。

1988年5月5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李勤訴丁潔著作權糾紛案。

莊嚴的法庭裡,幾百名幹部、教師、出版者和新聞記者旁聽審理。糾紛雙方對薄公堂,各執一詞,雙方律師針鋒相對地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辯護,使這樁持續了三年之久的著作權之爭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

1980年8月,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勤和當時任北京市第二中學英語教師的丁潔共同接受了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的委託,在中學進行英語教學改革實驗。由李勤主持這項實驗的背景是:李勤於1973年從美國考察英語教學回國以後,曾進行過上述實驗,並編寫過教材。1980年9月.這項實驗在北京第二中學進行。李勤在實驗開始前提出了實驗的初步設想:即實驗的教學思想、方法、新教材的課型設計。實驗中,由丁潔按李勤以及其他試驗參加者的意見授課,並具體擬寫教材。兩人經過擬寫、修改、授課、總結、再修改等一系列的合作,編寫出新編英語教材《英語(初中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