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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在中國,單位,是一個很大很大的詞兒。它所指的機關、團體及從屬於機關團體的工作部門,在人們的心目中具有強大的力量。它象徵著某種國家的或集體的意志,象徵著某種至高的權力。

在單位面前,個人是渺小的。

當然,作為單位中的某個個人,他應當是這個單位機器中的一顆鑼絲釘,隨著這架大機器而轉動。但是,他又是一個個體,當他作為一個創作個體進行了獨創性的智力勞動的時候,單位該如何對侍呢?是否可以憑著單位的意志、行政的權力剝奪他的個人權利呢?

著作權法起草小組在起草這項保護個人權利的法律的過程中,就遇到了這樣一個現實的問題。這個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著作權糾紛案例,促使起草小組的同志對此作認真的思考。

其中一個典型的案例是電影《金陵之夜》著作權糾紛案。這場糾紛是由北京電影製片廠決定取消張澤宇的導演署名權引發的。

張澤宇於1984年3月與錢江一道被電影廠任命為《金陵之夜》的導演。他們兩個接受任務後共同編寫了導演分鏡頭劇本,並於1984年7月隨攝製組到外地進行實地拍攝。

但是到了9月,張澤宇突然被廠裡調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廠領導反映,他在武漢外景地工作期間有不當行為,曾被當地派出所傳訊。從此,他離開了攝製組。

在這之前,張澤宇已參加了武漢、南京、杭州三個外景地的拍攝,完成了全片四百六十二個鏡頭中的二百零二個鏡頭,並參加了編寫分鏡頭劇本的前期創作。此後的攝製工作由導演之一的錢江獨立繼續執導。

《金陵之夜》完成之後,電影廠取消了張澤宇在片頭字幕演職員表上的導演署名資格。這下,把張澤宇徹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他的單位侵犯了他個人的署名權。

此案自1985年立案至今已經七年,卻遲遲沒有審結。這期間,法院曾一度提出退案,據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於一個重要方面打來的電話。

這樁案子之所以審理起來很麻煩,恐怕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張澤宇指控的侵權者不是別人,而是他所在的國家的電影廠。

法院一些同志起初不主張受理此案的理由就是:北影廠與張澤宇之間是行政隸屬關係,確定影片由誰執導是廠方的行政權力。影片的著作權屬於廠方,廠方有權決定張澤宇是否署名或影片如何署名。也就是說,這是北影廠的內部事務。

但主張受理此案的同志則認為,儘管電影廠任命導演是一種行政關係,但作品被導演創作出來後,作品與導演的關係就是作品與作者的關係,是父與子的關係,它基於創作事實而產生,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就可以改變這一事實的。作為一個單位,有權取消一個人的工作資格,卻無權剝奪一個人的作者資格。

不同的觀點在法庭上展開了一場激烈爭論。

張澤宇的代理人、著名律師劉春田向爭論的對方及社會,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僅僅因為一個導演的品德上可能有瑕疵,就可以否認他的創作,用行政命令剝奪他的民事權利嗎?是不是任何行政機關、主管單位、法人、團體都可以任意剝奪作者的著作權?”

儘管這個案子遲遲沒有最後判決,但它在著作權法起草小組中引起震動。他們組織電影界有關人士討論,最後確認導演是創作,確認了導演的署名權,由此產生了著作權法的第十五條規定。這條規定指出:“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製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與此案類似的另一場著作權糾紛風波,也發生在北京電影製片廠內部。這就是著名劇作家蘇叔陽和彭名燕訴其單位侵權案。

1988年春節過後,一部由北京電影製片廠演員劇團演出的電視片《群星薈萃,風華正茂》即將在中央電視臺播出。電視片字幕上署名的“集體創作”四個字引起蘇叔陽、彭名燕的強烈不滿。哪裡是什麼“集體創作”?電視片的指令碼本來是他們兩個編寫的。他們當初定的片名是《從春天到春天》,稿子交給領導以後就再也沒有應邀參與修改和拍攝,沒想到,片名變了,內容變了,風格變了,署名也變了。

單位與個人(2)

他們向北京市版權處提出申訴,指出不經作者同意就更換內容,剝奪作者署名權,這不僅是破壞了原作的完整性,而且是竊取了作者的勞動成果。他們請求版權處對此作出裁決。

但是,北影廠的同志對版權處的介入覺得不可理解。他們說:“你們怎麼管得那麼寬呢!他倆是我們劇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