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的一幅黃胄創作的大型油畫,向國家版權局副局長劉杲提問道:“這幅畫的原件所有權歸國務院,著作權仍是黃胄的?”
劉杲是念到著作權法草案第十八條時被總理提問的。這條法律規定是:“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這是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這次會議將決定是否將著作權法草案由國務院正式提交人大常委會討論。###總理主持了這次會議。
按照慣例,把事先列印好的著作權法律草案的文稿和一份由國版權局局長宋木文所作的關於草案的說明稿發給與會者,再念一下說明,就可以進入討論了。但這一次,###總理對劉杲說:不念說明了,直接念法條,唸到什麼地方需要作出說明的就作說明.
這對劉杲來說,無疑是一道臨時佈置的考試題。
這道試題非常複雜。著作權法作為一項最為複雜的單項法律,涉及的方面非常廣泛,調整的利益又縱橫交織,如果沒有廣博的知識和清晰的頭腦,是很難解釋清楚的。
面對這道試題,劉杲表現出他一貫的機敏和沉著,並憑著對著作權知識的諳熟和對實際工作情況的把握,對那些與會者不易理解的條款作出簡明扼要的解釋。這期間,###總理不斷插話,提問,他都準確地作出回答。
對總理提出的黃胄油畫的問題,劉杲回答說:“這幅畫的原件所有權在國務院,但著作權仍歸黃胄自己所有。你要印,須經黃胄同意。”
總理問:“他會同意嗎?”
劉杲回答:“總理問他,我想他會同意的。”
這番對話,引起了會場上一片笑聲。然而這輕鬆的談笑中,卻蘊含著一個深刻而嚴肅的道理,這就是:作者個人的權利應受到尊重。
就像劉杲回答的,國家的總理去徵求一位畫家的意見是否可以將其畫作印刷,一般來說,畫家是會同意的。但這裡的關鍵在於,你必須徵得畫家的同意。他同意,你可以印;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印。因為,著作權在畫家個人手中。無論你是代表哪一級組織,代表哪一級權力,都不能無視畫家個人的權利。即使你代表的是國家的利益,也必須得到畫家個人的許可。
一幅畫作可以自由買賣,可以向國家捐贈,原件所有權可以轉十七、八道手,但其著作權始終屬於作者,一次也不能轉移。原件所有人只有三個權利:自己欣賞、轉讓、展覽。著作權中規定的署名權、複製權、出版權等都始終在作者自己支配中。這就好比,一個人的兒子可以去當兵、當工人、當幹部,去為社會服務,為國家服務,甚至去當總理的秘書,但他無論走到哪裡都只能是父親的兒子。父親的這個權利,是任何力量也不能剝奪的。在世界各國,著作權都被規定為是作者個人權利。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著作權是個人的權利。在伯爾尼公約中,它也被認為是個人的專有權利。中國在制定著作權法時,儘可能地參照了伯爾尼公約的這一主導思想,強調了對作者——智力作品的創作源泉的保護,將保護作者的利益作為制定著作權法的最基本的出發點。
###總理在會議上還提出了其它一些問題。比如說,他作的一些政府工作報告,如果是其它同志起草的,著作權的歸屬如何解決。
對這些問題,劉杲依據法律草案一一作出了說明。
從這次國務院常務會上的討論中,人們可以強烈地感受到,國家領導人對作者權利的關心。從著作權法的草案上,人們也可以強烈地感受到,法律對作者個人的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而這種關心、尊重和保護,對我們這個具有長期封建傳統、對人的壓抑深重的國家來說,無疑是標誌著一場思想的大解放。
一位版權研究者對我說了這樣一席話:“別的法律,那些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法律,即使我們不改變自己的價值取向,也是能夠接受的;唯獨著作權法,如果我們不改變價值取向,就難以接受。因為它是專門講個人的權利,專門保護個人的權利,不僅僅是個人的財產權,而且更重要的是個人的人身權,說明白了,就是人權。這必然會喚起人們權利意識的新覺醒,引起一場深刻的思想變革和社會變革。”
單位與個人(1)
· 《金陵之夜》:張澤宇狀告北影 · 蘇叔陽:“我左右不是人了!” · 《中國政治制度史》:左言東冒犯頂頭上司 · 《中國對外開放港口》:作者與政府機關的權利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