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某種絕對的、獨立的行為,整體的聯絡就會開始渙
散。最後,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種比主權者的意志更為活
躍的個別意志,並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從於
這個個別意志,以致於可以說是有了兩個主權者,一個是權
利上的,而另一個則是事實上的;這時,社會的結合便會立
即消滅,而政治體也便會立即解體。
可是,為了使政府共同體能具有一種真正生存,能具有
一種與國家共同體截然有別的真正生命,為了使它的全部成
員都能共同協作並能適應於建立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須有一
個單獨的“我”,有一種為它的全體成員所共有的感情,有一
種力量,有一種要求自我儲存的固有意志。這種單獨的生存
就要有大會、內閣會議、審議權與決定權,種種權利和稱號
以及屬於君主所專有的各種特權,並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
隨著它的愈加艱鉅而成比例地愈加尊榮。困難就在於以什麼
方式在整體之中安排這個附屬的整體,從而使它在確定自己
的體制時,決不至於變更總的體制,從而使它始終能夠區別
以儲存自身為目的的個別力量和以儲存國家為目的的公共
力量;從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遠準備著為人民而犧牲政
府,卻不是為政府而犧牲人民。
然而,儘管政府這個人為共同體是另一個人為共同體
的產物,而且在某種方式上還只不過具有一種假借的和附屬
的生命;但是這並不妨礙政府能夠以或多或少的生氣與敏捷
性而行動,並且可以說,能夠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壯的健康。最
後,政府雖不直接脫離其創制的目的,卻可能依照它本身建
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離這個目的。
由於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對於國家共同體所能具
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國家本身會因之而改變的種種偶然的,特
殊的比率而有種種不同。因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
若是隨著它所屬的政治體的缺點而改變它的比率的話,就
會變成為最壞的政府。
第二章 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
的建制原則
為了揭示這些差別的一般原因,這裡就必須區別君主
與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經區別了國家與主權者一樣。
行政官的共同體可以由數目或多或少的成員組成。我們
已經說過,人民的數目愈多,則主權者對臣民的比率也就愈
大;根據明顯的類比,我們可以說政府對行政官的比率也是
這樣。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終就是國家的力量,所以
也就絲毫不會有變化。由此可見,政府愈是把這種力量耗費
在自己成員的身上,則它剩下來所能運用在全體人民身上的
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數愈多,則政府也就愈弱。因為這是
一條帶有根本性的準則,所以就讓我們來好好地闡明一下。
在行政官個人的身上,我們可以區別三種本質上不同的
意志:
首先是個人固有的意志,它僅只傾向於個人的特殊利益;
其次是全體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關係到君主的利益,我
們可以稱之為團體的意志,這一團體的意志就其對政府的關
系而言則是公共的,就其對國家——政府構成國家的一部分
——的關係而言則是個別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的意
志,這一意志無論對被看作是全體的國家而言,還是對被看
作是全體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個完美的立法之下,個別的或個人的意志應該是毫
無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團體意志應該是極其次要的,從而公
意或者主權的意志永遠應該是主導的,並且是其他一切意志
的唯一規範。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則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
中,就變得越活躍。於是,公意便總是最弱的,團體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