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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可能制約著上述首尾兩項之間的各種不同

的比率,我可以舉一種最易於說明的比率為例,即人口的數

目。

假設一個國家是由一萬名公民組成的。主權者是隻能集

體地並作為共同體來加以考慮的;但是每個個人以臣民的資

格,則可以認為是個體。於是主權者對臣民就等於一萬比一,

也就是說,國家的每一個成員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權權威

的萬分之一,儘管他必須全部地服從主權。假設人民的數目

是十萬人,臣民的情況依然不變,並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擔

負著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決權已縮減至十萬分之一,於

是在制訂法律時,他的影響也就縮減至原來的十分之一。這

時候,臣民始終還是一,但主權者的比率則隨著公民的人數

而增大。由此可見,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

我所謂比率增大,意思是說它離開相等就愈加遙遠了。因

此,在幾何學的意義上比率愈大,則在通常的意義上比率就

愈小:在前一種意義上,比率是從數量來考慮的,是以商數

來衡量的;而在後一種意義上,比率是從相等來考慮的,是

以相似值來計算的。

因此,個別意志對公意、也就是說風尚對法律的比率越

小,則制裁的力量就應該越加大。從而政府若要成為好政府,

就應該隨著人民數目的增多而相對地加強。

另一方面,既然國家的擴大給予了公共權威的受託者以

更多的誘惑和濫用權力的辦法;所以越是政府應該有力量來

約束人民,則主權者這方面也就越應該有力量來約束政府。我

這裡說的不是絕對的力量,而是國家各個不同部分相對的力

量。

從這個雙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權者、君主與人民三者

之間的連比例決不是一項臆造的觀念,而是政治體的本性的

必然結果。還可以看出:首尾兩項中有一項,即作為臣民的

人民,既然是固定不變地等於“一”;因而,這個雙比率每一

次增大或者縮小,則單比例也就照樣地增大或者縮小,從而

中項也就隨之而改變。由此也就可以看出:並不存在什麼一

種唯一的絕對的政府體制,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也就

可以有同樣之多的性質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這種體系說:為了能發現這個比例中項並

組成政府共同體,按照我的辦法,只消求出人口數字的平方

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說,我這裡引用人口的數目只

是作一個例子,我所說的比率並不能僅僅以人數來衡量,而

是一般地要以結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來衡量的;而且還

有,假如我是為了用簡略的詞句來表達我的意思而暫時借用

了幾何學的名詞,我當然並沒有忽視幾何學的精確性對於精

神方面的數量是全然沒有用場的。

政府乃是那個包括政府本身在內的大型政治共同體的小

型化。政府是被賦予一定能力的一個道德人格,它像主權者

一樣是主動的,又像國家一樣是被動的;我們還可以把它再

分解為其他類似的比率,由此便又產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

執政的等級還可以再有比例;這樣下去,直到一個不可再分

的中項為止,也就是說,直到一個唯一的首領或者最高行政

官為止,他可以被認為是代表這一整個序列之中的分數級數

與整數級數之間的“一”。

我們無須糾纏於這些囉嗦的名詞;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國

家之內的一個新的共同體,截然有別於人民以及主權者,並

且是這兩者之間的中間體,這樣就夠了。

這兩種共同體之間有著這樣一種本質的不同,即國家是

由於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則只能是由於主權者而存在的。

所以君主的統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應該是公意或法律;他

的力量只不過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罷了;只要他想使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