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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佔第二位,而個別意志則佔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

府中的每個成員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後才是行政官,再

然後才是公民;而這種級差是與社會秩序所要求的級差直接

相反的。

這一點成立之後,假定整個政府只操在一個唯一的人的

手裡,在這裡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在一起的,因

此團體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強度。可是,既然力

量的運用要取決於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絕對力量又是絲毫

不會變化的,由此可見,最活躍的政府也就是一個唯一的人

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們把政府與立法權威合而為一,假定我們

使主權者成為君主,使全體公民統統成為行政官;這時,團

體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會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躍性,同

時個別意志則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這樣,永遠具有同一

個絕對力量的政府,便將處於它的相對力量、或者說活躍性

的最低程度。

這些比率是無可辯駁的,並且從其他方面來考慮也可以

證實這一點。例如,我們可以看到,每一個處於其共同體之

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個處於其共同體之中的公民更為活

躍,因此之故,個別意志在政府的行動中就要比在主權者的

行動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響;因為每一個行政官差不多總是

擔負著某些政府職能的,反之,每個公民分別地說來,卻並

不具有主權的任何職能。還有,國家愈擴大,則它的實際力

量也就愈增大,雖然實際力量的增大並不是和領域大小成比

例;但是,如果國家仍然是同一個國家,行政官的數目縱然

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卻並不會因此便獲得更大的實際力量,因

為實際力量就是國家的力量,這兩者的尺度永遠是相等的。這

樣,政府的相對力量或活躍程度便會減小,而它的絕對力量

或實際力量卻並不能增大。

還可以肯定:負責的人越多,則處理事務就愈慢;由於

過分審慎,人們對於時機就會重視不夠,就會坐失良機;並

且由於反覆考慮,人們往往會失掉考慮的結果。

我剛才論證了,隨著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會鬆弛下

來;並且我在前面也已經論證過,人民的數目愈多則制裁的

力量也就應該愈增大。由此可見,行政官對政府的比率應該

是和臣民對主權者的比率成反比的;這就是說,國家愈擴大

則政府就應該愈緊縮,從而使首領的數目得以隨著人民的增

多而按比例地減少。

還有,我這裡談論的只是政府的相對力量,而不是它的

正當性。因為,反過來說,行政官的數目越多,則團體的意

志也就越接近於公意;但是在一個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則這

一團體意志便正如我所說過的,只不過是一個個別的意志而

已。這樣,人們失之於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於另一方面,而

立法者的藝術就正是要善於確定這樣的一點:使永遠互為

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與政府的意志,得以結合成為一種最有

利於國家的比率。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在前一章中我們已考察過了,為什麼要按構成政府成員

的人數來區分政府的各種不同類別或不同形式;在這一章中

還要考察怎樣來進行這種分類。

首先,主權者可以把政府委之於全體人民或者絕大部分

的人民,從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於個別的單純的公民。這

種政府形式,我們名之為民主制。

再則,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