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改革試點地區出臺車補標準後,出現了一些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一是車補發放數額差別過大。澄邁縣車補最低與最高標準相差倍;山東省威海市的車補相差12倍。這種落差造成工勤人員心理不平衡。海南省委黨校副校長廖遜認為,車補按行政級別發放,凸顯了官本位意識,不一定有利於政府職能轉變,但要人人均等,也許誰都買不起車,也不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車補是按工作需求量發放還是按職務大小給付,成為車改“貨幣化”過程中爭議最多的問題。二是車補遠高於工資。2005年海南省澄邁縣公務員的月工資水平,正科級1500元左右,正處級1700左右,而車補每月分別高達2200元和3200元,遠高於工資。這種怪現象,在全國許多試點地區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公務員又反映車補不夠用。一些地區的巡警、交警、治安等方面幹警,以及出差較多的農業、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均反映了車補不足問題。車補標準用什麼衡量,沒有一個讓人心服的槓槓。三是車補按月發放等於變相加薪。有一種聲音認為,沒有公務活動,就不該發放車補。學者則說,按月發放車補可能使官員規避因公外出。“因公外出要自掏腰包,怎比在辦公室閒著,到月底還有豐厚‘回報’划算?”這就可能帶來逆向激勵,使勤政的幹部得到的實際車貼“實惠”少,懶惰的幹部得到“實惠”多,最終違背改革的初衷。
一些人士對車改的公平性提出懷疑,進而蔓延成對車改“成績”的詰問。據瞭解,公車改革試點地區要實現的“成績”之一,是減少財政開支。為此,一些地方在設計車改方案時,先將財政開支縮減1/3,再根據剩下“蛋糕”的大小,制定車補標準,重新切分。從成績看,各地財政開支的確比車改前節省了30%以上。但一些人士認為,這看似“成績”的蛋糕縮小,其實掩蓋了一些不合理內容:一是原有車輛已經超編。按照中央的精神,鄉鎮一級公務用車是有嚴格規定的,但改革前,很多地方其實已經遠遠超編,在一些省市,一個鄉鎮有十多輛車是普遍現象,在超標的基礎上談車改節約多少,沒有意義。二是原有車輛已經超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除了正部長級可配專用公用車,其他職務不能專配公用車,只是派用公用車。可是,一些試點地區科長、股長級都配有專車,超標現象嚴重。在超標基礎上估價發放車補,就等於承認了原先的違規待遇和對公車的不當佔有。三是原有人員超編。如果超編人員不清除,而是在此基礎上換算蛋糕大小,就使得超編人員成為車改獲益者,所謂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打了折扣。四是“蛋糕”壓縮幅度沒有到位。車改前,公車2/3時間被領導幹部和司機私用,費用算在財政帳上,車改就應縮減2/3的財政開支。但是,許多試點地區的車改僅縮減1/3,剩下的蛋糕仍較大,切分餘地也大,官員分享的車補多,車補標準也就高。這就相當於把原來“公車私用”時浪費的部分費用,車改後“合理”地轉付給了個人。
燕趙都市報也發表署名為李曙明的題為“四問北京公車改革”的文章,對公車改革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商榷。文章說,公車改革要達到什麼目的呢?回答這個問題,先要看現行公車制度存在哪些弊端。以筆者之見,最大弊端有二:一是太多公車的存在,太多公車成為私家車的現實,讓一些地方財政不堪重負;二是公車不是從方便工作的角度配置,而是成為一種待遇,有車的“屁股底下一座樓”,沒車的即使出於工作需要也只能乾瞪眼,這不僅不公平,也令公車背離了“公”的屬性,失去存在的合理根據。所以,公車改革絕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能否透過改革節約納稅人的錢,實現更好地為百姓服務的目的,是衡量改革是否成功的標準。 用上面的標準檢討北京市公務車改革試點,一些問題至少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車補發多少合適?處級幹部車補可達到1800元,對購買新車的給予購車價格20%的一次性補貼。如此“優惠”,輿論一片驚呼聲。這個標準是不是高,我不好下結論。但是,有關部門是否應該向納稅人說明:目前公車制度下公車一年要花費多少錢?按照目前試點的標準,改革以後財政支出是多了還是少了,多了或少了多少? 第二,要不要開聽證會?公務員是受僱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群體,給公務員的車補,每一分錢也都來自納稅人。如此,要不要給公務人員發車補、發多少,納稅人應不應該有發言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不是應該透過聽證會的形式,給他們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而不是“悄悄進行改革”? 第三,車補該按照職務發放還是按工作需要發放?目前的做法是級別越高補貼越多。但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