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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此無窮也,有何不可?

前提之一是在於從個體、自我與概念、思想、道德的角度去看的。當然角度有多個,其他的我就不寫了。

相對性從前提可以看出一些來。

書上印的不能,不是說讀書無用。

後面的也不是讓你去否定權威,不聽他人的話。

只是描述關係從中瞭解一些如何去看,如何去聽的準則和方法。

上面關於道德的描述也不是說他人都是偽善,書上寫的都是偽道德,關鍵不在這些外在的東西上面,自身的理解這些東西的處理邏輯才是。

這裡說的肯定不是簡單地去作肯定。而是超脫肯定(或者否定)的過程、思維。

當一個概念出現了,在頭腦中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假設支援它,那末是去肯定還是去否定它呢?

肯定或否定後還會去尋求其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嗎?

這個後續的尋求的可持續性是前面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斷的效果的一種檢驗方式。

這種檢驗方式是超脫原肯定(或者否定)的過程、思維的。

舉一個特例:

一個嫌疑犯,如果被懷疑的罪行成立,將被處死。

那麼在法院開庭前,陪審團是不是應該懷疑這個嫌疑犯犯了罪呢?或者在懷疑的思想基礎採取行動,以證實其犯罪呢?

如果有懷疑的思想存在,那麼必定去尋找證據證明懷疑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與中國古代懷疑鄰居偷了斧頭,那麼鄰居看起來就像個賊的思想是類似的。那麼在沒有找到證據之前,這個嫌疑犯就是罪犯嗎?有人說嫌疑犯有罪,那麼這個嫌疑犯就是罪犯嗎?有個權威說嫌疑犯有罪,那麼這個嫌疑犯就是罪犯嗎?有個權威說太陽是繞著地球轉的,你就肯定這個概念嗎?

肯定和否定的是什麼?那些肯定和否定是損害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的呢?

我在《英語國家概括》中發現西方法律體系中有一個“無罪推定原則”,即法院審批前嫌疑犯預設無罪,也就是說任何人對其進行思維和作判斷前要以其無罪為前提。以此實現*的保護和法律的公正。這個原則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在那裡呢?

那麼看一看我們的作任何判斷時是不是像未被法院宣判前直接或間接地“殺死”嫌疑犯、或者沒有“殺死”這個程度那麼大,有“明顯”的質和量的區別?可能僅僅損害了嫌疑犯的某些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會不會同樣地將自己思想發展的可能性一併殺了呢?

這個例子只是為了演示一下肯定的意義。法院的誤判不談、例如中世紀西方對科學家們的審判不談、*等等也不談,這些都不在本文中談論。作為21世紀的中國人,少談現代,少談中國,談談西方、談談中世紀應該是符合現道、和現道無直接衝突吧?我不知道。

尋求原則

尋求原則即在中立和肯定的基礎上尋求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

像其他原則一樣,這條原則也是變化的,需要不斷被髮展的原則,在思想和實踐中衝突。

在我的其他文章中有更多描述。

看看下句的相對性在那裡?

“有些人在觀察自己時,並無法誠實地面對自己,也不願根據事實來剖析自己。對於自己所犯的錯誤,更想盡辦法予以掩飾。像這樣的人怎麼能客觀地分析事情,進而發掘出事實所在呢?”

本段摘於危機管理的界定(哈佛商學院MBA管理全集)管理者卷【美】威廉·沙門(Willian A。 Sarcman)第三章企業病的治療,第164頁

我對此的認識的摘選:(其他的可能在以後發出的文中出現。)

我肯定自己所犯的錯誤,這是如何發現、尋求的問題。如何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則是另一個問題。但是我的肯定不等於“剖析”。因為“剖析”這個詞在某種意義上包含了“如何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的某種含義。在尋求中如何包含了“如何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假設,這就違背了中立原則。

而“掩飾”則是發現自己犯了錯誤,去尋求或者沒有去尋求、知道也可能不知道自己錯誤存在的價值、前提、根據、相對性、原理而採取的行為。

而其採取的“掩飾”這種行為是不是損害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呢?

沒有發現這些概念的聯絡而將其以無法描述的方式聯絡在一起產生的認識對我來說很難被認為是具有理性的。由此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