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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境下的集體狂歡

發動這次“網路暴力”的網友們,不是揭竿而起的農民,也不是大字不識的愚氓,而是大批受過高等教育的白領,這些“城市哄客”以無名氏的方式,高舉鍵盤當作武器,圍剿王菲這個被設定為“有罪”的道德獵物。由於人們在網路裡處於匿名狀態,言行不需要負什麼責任,確實助長了謾罵的風氣。加上一些網友們推人及己,把自己對第三者的不滿盡情發洩。就像那些坐在電視機前看球的球迷,因為自己喜歡的球隊輸球而砸掉自家的電視一樣,只不過現在變成了集體圍剿王菲這個“獵物”。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28)

對於網友而言,“網路暴力”其實是道德語境下的集體狂歡,只不過這種狂歡是披著悲憤的黑紗。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網民參與網路事件程度得加深,從2006年開始,“虐貓事件”和“銅須事件”等幾個著名的網路事件,引發了“網路暴民”這一概念。因此,尋求網路言論自由與保護人格權的平衡成為網路時代更為突出的問題,引起了新聞傳播學界和法學界的關注。但是,在死亡部落格之前,因為還沒有涉及訴訟的具體案例,學術界對“網路暴力”問題的關注,更多的是從宏觀視角進行探討。而王菲的訴訟成為“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網路暴力”的具體案例,也使我們不得不從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視角對“網路暴民”的言論侵權問題進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網路輿論空間健康發展的路徑。

自從“虐貓事件”和“銅須事件”被國內外媒體定義為“網路暴民”後,雖然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和網路世界還沒有對“網路暴民”的內涵明確地界定,但我們可以看到“網路暴民”共有以下三個共同點:一是主觀動機,惡意制裁、審判當事人並謀求網路問題的現實解決。二是採用方式,透過網路追查並公佈傳播當事人的個人資訊(隱私),同時煽動和糾集人群以暴力語言進行群體圍攻。三是導致結果,在現實生活中使當事人遭到嚴重傷害並對現實產生實質性的威脅。

死亡部落格引發的“網路暴力”事件,不僅僅發生在網路這個虛擬空間內,也延伸到現實世界,並且這種行為無論從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慮,還是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方面考慮,“網路暴力”已經造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侵權。正是從這個角度思考,網路時代的言論與現行的司法制度之間的關係有了特別的意義,尋求言論自由和保護人格權的平衡成為網路時代更為突出的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劉新傳先生撰寫的《探析“網路暴民”的言論侵權》,對“網路暴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劉新傳先生認為:名譽權作為公民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其行為表現形式是透過口頭、書面或在媒體上釋出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資訊從而造成他人名譽的貶損。在死亡部落格事件中,對王菲的出軌和對第三者的譴責,如果只是在網路上表達一種義憤,這種表達方式未嘗不可。但是,如果透過語言暴力甚至進入現實攻擊,使當事人在現實社會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幾近崩潰,這便是侵權損害事實造成的一種嚴重後果。此外,由於當事人的名譽遭到不法損害,造成當事人被迫辭職、無法工作等損失,法律應追究其責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數十甚至上百個騷擾電話,使其遭到恐嚇、勒索。這種誹謗他人的言行已經觸犯了法律。而“通緝令”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依照法定程式釋出,並且只能針對特定的物件即對於罪該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釋出。也就是說民間“網路通緝”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通緝行為。而在死亡部落格事件中,網友們在未弄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運用網路進行偵查通緝甚至“追殺”,是誰賦予的權利?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29)

讓我們重溫一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誣陷。”

王菲出軌導致妻子自殺,王菲當然是有錯的,但這種錯誤只是道德層面上的,法律並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無論王菲對錯,作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該受到侵犯的。這種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譽權和隱私權。

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受到民法的重點保護,但遺憾的是我國的民事立法對隱私權尚無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