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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文章及回帖刪除,履行了監管義務,故不構成侵權。

此外,對於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認為其行為違背了法律規定,背離了社會道德標準,並在判決中給予了批評。

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因王菲系主動辭職,因此,誤工費未獲法院支援。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輿論壓力,承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鑑於在相關網站披露情況之前,姜巖的部落格已經開啟併為公眾知曉,張樂奕和凌雲互動公司的行為只是擴大影響的一個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之外,還存在其他披露行為,同時王菲的婚姻不忠行為屬實,且該行為為社會道德所否定,加之張樂奕在網站管理過程中有主動刪除部分侵權資訊的行為,大旗網的報道也包括不同立場的內容,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確定了張樂奕和凌雲互動公司的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案件宣判後,張樂奕的代理人當庭表示將會提起上訴,而其他幾方當事人則均表示將考慮後再做決定。在隨後的採訪中,記者詢問了王菲的近況,代理律師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單位因懼怕網友和輿論的壓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透過網路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當問及對判決的意見時,王菲的律師表示雖然還不瞭解王菲本人的意見,但是作為律師他對判決非常滿意,認為已經達到了訴訟的預期目的,對於賠償數額,該律師表示儘管數額上與訴訟請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慮了諸多因素後做出的判決,他表示理解和認可。

上午10:30分,朝陽法院召開了新聞通報會,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對網站及相關主體加強有效監管,並對網際網路的執行和發展進行合理引導。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27)

法院指出,在王菲訴張樂奕一案中,張樂奕註冊的非經營性網站於2008年1月11日註冊並立即開始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然而直至4月2日該網站才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4月23日才獲得批准,該網站在獲准前長達103天的時間裡,脫離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張樂奕的行為違反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故建議工業和資訊化部督促下級執法單位對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建議該部完善網際網路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並建議採取更加有效、適當的技術手段,加強對網民言論的適時監管,同時加強對網際網路新生事物的高度關注和適時引導,淨化網路環境,推動網際網路行業文明、規範、健康、有序發展。

判決後,大旗網、天涯社群和王菲均因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因此該兩起案件判決已一審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張樂奕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駁回王菲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樂奕在上訴狀中稱:王菲就其違法背德行為不享有隱私權。他認為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只有合法的隱私才受保護;姜巖事件已成為公共事件,北飛的候鳥網站公佈事實經過、批評違法行為,符合公眾利益,他指出當公民私權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應優先保護社會利益而非個人私利,對此,他認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違背了公序良俗,社會公眾有權知惡,故對真相的披露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有助於構建公序良俗;已為社會公眾知情的資訊不再構成隱私。張樂奕稱,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設並發表文章前,事件經過、原告的姓名、工作單位等資訊已為姜巖部落格披露併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不具備私密性,且自己網站上的內容只是在重複姜巖部落格及其他網站已披露的事實,所以談不上侵犯隱私權。

張樂奕還認為“人肉搜尋”以及部分網友的極端行為與北飛的候鳥網站之間缺乏因果關係,且“人肉搜尋”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開通前事實上已經開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為以及對姜巖損害行為的極端後果才是導致部分網友過激行為的原因,王菲的社會名譽與其言行相當,不存在被損害的情況。

另外,張樂奕還在上訴狀中對法院判決確認的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提出異議,他認為刪除涉及王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地址、婚外情的資訊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範圍,只應刪除文章中的部分相關資訊。此外,張樂奕還指出,北飛的候鳥作為非經營性網站,瀏覽量和公眾關注度有限,因此認為判令其承擔最高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當。

“網路暴力”,道德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