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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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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人肉搜尋”體現了一種徹底的資訊*,網上人人平等,人人參與,資訊共享。何況網上搜尋大多針對多數網民眼中的“壞人”,似乎也代表著一種道義力量,“一些技術或是現象的出現,其本身並無好壞之分,關鍵取決於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時,‘人肉搜尋’比公安破案還快。”有人說,網民將涉嫌違法、違紀或者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或事件以及相關資訊公佈在網上,由網民們自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過於“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對將之納入刑法,理由是對他人進行造謠、誹謗的,有誹謗罪;對於在網上、網下進行辱罵、騷擾的,有侮辱罪;對於侵犯他人隱私的輕微行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也不需要動用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唯有“人肉搜尋”侵犯他人隱私情節非常嚴重時,才可能要由刑法來制裁。但是,這個“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呢?是造成了當事人自殺、自殘或者精神失常的後果,還是其他什麼呢?

儘管人們已經開始普遍反思“人肉搜尋”容易演變成網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採用刑法約束之卻仍是難上加難。

王菲勝訴,“網路暴力第一案”一審落槌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網路暴力第一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張樂奕和北京凌雲互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構成對王菲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判令上述兩被告刪除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兩網站上的相關文章及照片,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並分別賠償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證費,王菲總計獲賠9367元。與此同時海南天涯線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被判免責。同時,法院針對此案暴露出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出司法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係屬個人隱私範疇。張樂奕和大旗網將此事實在網站上進行披露,並將網頁與其他網站相連結,擴大了該事實在網際網路上的傳播範圍,使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得以知曉,張樂奕、大旗網的行為構成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張樂奕對王菲的婚姻不忠行為持否定、批判的態度。其在網站上披露此事實和王菲的個人資訊之前,明知披露物件已超出了相對特定人的範圍,而且應當能夠預知這種披露行為在網路中可能產生的後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單位等資訊被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披露後,成為網民知曉其真實身份的依據之一,引發了眾多網民的批評性言論及不滿情緒,乃至形成了爆發和蔓延之勢。因此,張樂奕、凌雲互動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資訊,亦構成了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26)

張樂奕、大旗網披露王菲隱私後,在造成眾多網民在不同網站上持續釋出大量批評和譴責性言論的同時,引發對王菲的“人肉搜尋”,並逐步演變成對王菲進行密集的、長時間的、指名道姓的謾罵,甚至發生了網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張貼、刷寫侮辱性標語等極端行為。張樂奕和大旗網的披露行為對王菲的影響已經從網路發展到現實生活中,不僅嚴重干擾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會評價明顯降低,故構成對王菲名譽權的侵害。

對於王菲主張的大旗網存在誹謗一節,法院認為因王菲婚外情屬實,且大旗網的相關言論是姜巖家屬的陳述,故不能認定其對王菲構成誹謗。

法院在判決中同時指出,網站、網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應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對於天涯社群的起訴,法院認為天涯社群的論壇上每天都會有大量網民留下海量資訊。海南天涯線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天涯社群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網規則,並對上網文字設定了相應的監控和審查過濾措施;但中國文字的豐富性、多樣性以及網路語言的不斷更新變化,使得網站不可能將所有不雅言辭均納入監控範圍;根據現有通常的網站管理方式和技術手段,網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對所有網友的留言進行事前逐一審查。因此,網站管理者的監管義務應以確知網上言論違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在確知的情況下如果放任違法或侵權資訊的存在和散播,則構成侵權;而及時履行刪除義務的,則不構成侵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訴前已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