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之後才開始出現並逐漸發展的。結合這個時期的中國經濟、社會和政治變化不難看出,其中的動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隨著20世紀80年代末《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基層*進入法制化保障和制度化運作時期,由此形成的制度空間,既是國家透過*機制解決變革社會問題的空間,也是社會透過*機制表達利益、監督政府、維護權利的空間。其二,進入20世紀90年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不論在農村還是在城市,都孕育出日益獨立的社會和自主的個體,社會結構發生著深刻變化。這種變化在不可避免地帶來諸多新的社會問題的同時,也引發了新的政治參與。開發基層*是吸納政治參與、協調社會關係、化解利益緊張的最好途徑。其三,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不論國家還是社會,在深刻反思了中國*發展的道路與路徑後,逐漸形成了一種共同的選擇——走漸進的*發展道路。而擴大基層*,是這種*發展的基本路徑。由此可見,國家與社會在基層*發展問題上的博弈關係得以出現的關鍵點在於,進入90年代之後,不論從哪個角度講,基層*都成為國家與社會的共同需求。只是各自的追求略有不同。對於國家來說,擴大基層*的基本目標有三:一是推進人民*;二是培育社會治理,彌補國家退場之後的基層社會治理真空;三是協調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保障政治與社會穩定。對於社會來說,其目標也有三:一是維護日益增長的個體權益;二是滿足不斷增長的政治參與;三是有效執行手中的*權利。實際上,國家的追求與社會的追求本質上並不矛盾,兩者有著深刻的內在一致性。但是,由於邏輯的出發點不同,這種並不矛盾的追求無法完全糅合。國家追求的邏輯出發點是制度的*化,即基層*制度的*化;而社會追求的出發點是*的制度化,即基層*需求的制度化滿足。因而,國家力圖在制度範圍內擴大*,而社會力圖用制度不斷肯定和鞏固*的新發展。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自然就形成了強大的制度創新動力。這種動力很快被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尤其為基層政府所吸收,成為基層政府推動政治體系改革試驗和制度創新的合法性基礎。於是,出現了超越《憲法》規定的鄉鎮長*這樣觸動根本的改革試驗。對於國家來說,其經濟與政治發展既需要這樣的制度創新動力,但同時也需要《憲法》制度的鞏固和政治大局的穩定,因而,把擴大基層*明確在特定的範圍內自然被視為一種穩妥的選擇。在這樣的選擇下,將延伸到基層政權的基層*回落到基層自治的空間,自然就成為國家對社會*需求的必然反應。
總之,擴大基層*是國家與社會的共同需求,但各自的出發點略有差異。基層*發展要在劃定的空間中同時滿足國家與社會的需求,關鍵在於深化基層*,其核心就是擴大基層*的自治性和參與性,即讓人民群眾能夠在這個空間以及這個空間所形成的*舞臺上充分行使其*的權利,實現當家作主。雖然基層政權的*執行不包括在基層*之中,但不斷深化的基層*必然會對基層政權的*化產生深刻的影響,從而產生推動國家*整體成長的政治發展效應。所以,中國目前的基層*格局是:其空間在職代會、居委會和村委會,其主體就是人民群眾或者說是公民,其要求是*選舉、*決策、*管理與*監督,其效用在於自治、維權、公益、參與、協商和監督,其基礎是社會的發育和基層政權的*化和法制化,其觸及的領域有政黨、政府、社會、企業和團體。
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民主發展(3)
公民協商:擴大基層*的有效路徑
顯然,在中國社會,擴大基層*的本身就是深化基層*,使基層*制度有效執行起來,承載起其應該承載的使命。從國家與社會對基層*的期待來看,中國基層*發展要同時獲得國家與社會的支援,必然要保持4個規定性的有機統一,即群眾性、有序性、自治性與參與性。所以,基層*的深化,就必須深化這4個方面,並將其整合為推動基層*發展的動力。為此,基層*建設可以從多方面進行努力,其中就應該包括公民協商體系與機制的建設。相比較而言,公民協商對基層*建設和發展具有綜合性的效應,因為,公民協商本身就充分體現了*的群眾性、有序性、自治性和參與性。
實際上,在中國基層*中,不論是城市的居民委員會,還是農村的村民委員會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會議,本身都已經具備公民協商的機制與平臺。在城市,有居民會議,年滿18歲以上的居民都可參加居民會議,而且《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全體居民利